長榮集團張榮發遺囑表示所有財產留給張國煒,高等法院判決談遺囑有效
2016年初公布的張榮發的遺囑表示,所有財產留給張國煒,而不是分給他的3個子女。
這份遺囑引起了張榮發的其他兩個子女的不滿,認為父親生前的精神狀態無法自主,遺囑無效。昨日(2023/04/25)高院宣判張榮發的遺囑有效。
高院民事庭發言人陳婷玉說明了4點判決理由:
1⃣ 張榮發確實有遺囑能力:
雖然張榮發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於作成密封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缺乏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張榮發於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
2⃣ 張榮發的簽名為「親簽」 :
遺囑上的簽名張榮發親自簽署的,這是法務部調查局筆跡鑑定的結果。
他們將遺囑上的簽名和張榮發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在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和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的文件上的簽名進行比對,發現「結構佈局」和「書寫習慣」都相符,因此確認是張榮發「親自簽署」的。
3⃣ 老臣做見證+公證書沒造假:
根據調查,張榮發在103年12月16日請劉孟芬幫他寫了一份密封遺囑,並讓柯麗卿、戴錦銓和吳界源在見證人欄簽名。
張榮發還請戴錦鈴找公證人楊昭國在隔天到他家公證。楊昭國到達前,戴錦銓也跟他說過見證人的名單。
當天,張榮發讓劉孟芬拿出他簽過的密封遺囑,和楊昭國核對後就密封起來。
法院認為,這樣就可以確定張榮發是自願做遺囑,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的規定。
4⃣ 遺囑完成地為「公證人事務所」:
楊昭國公證人在2014年12月17日到張榮發家中辦理密封遺囑的公證時,沒有帶鋼印,只帶了自己的印章。
於是公證人把密封遺囑和公證書拿回「民間公證人楊昭國盧榮輝聯合事務所」,在那裡蓋上鋼印,然後請戴錦銓去事務所付錢和領取遺囑。
根據最高法院台上字第496號判決的見解,密封遺囑是在事務所完成的,所以公證書上寫的製作地點沒有錯。
■遺囑的重要性和複雜性:
遺囑的效力與立遺人在立遺矚時的心智狀態和自由意志權,也要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最好在身體健康、頭腦清楚的時候立遺矚,避免遺囑被宣告無效。
如果有人對遺囑有疑慮,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根據證據和法律來裁決。
在立遺矚時,建議請專業人士幫忙,以確保遺囑能夠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並且能夠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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