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人在選擇保險規劃時,為了節省保費,可能會選擇「沒有保證續保」的保險商品,這類型的商品大多是產險公司所出的專案,但人的身體狀況可能會隨著年紀及環境變化而越來越差,那在每一年續保時還需要重新告知體況嗎?
阿度在第一年訂立契約時,沒有告知保險公司,自己投保前就有慢性肝炎,第二年自動續保後,阿度不幸因為肝腫瘤病逝,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條主張阿度違反告知要解除契約。
依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首先我們需要先釐清的是,「自動續保」屬於新契約還是原契約的延續呢?為了節省每年重新訂約的成本,許多保險公司會以「自動續保」的方式來取代重新填寫文件送件的繁瑣程序,但須注意到的是,雖然續年度會「自動續保」,但本質上仍是重新訂立新的契約,簡單來說就是為了節省成本,省掉了訂約的程序而已。
在訂立契約時,要保人有據實說明的義務。如前所述,保證續保的商品,仍屬於新契約的定立,所以續保時仍需要重新說明體況。
在我國針對於保險告知義務的履行方式,是採書面詢問主義,僅有在保險公司提出書面詢問的前提下,才需針對書面詢問的內容做告知。
在第一年訂立保險契約時,阿度確實違反告知義務,沒有在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書面詢問」上誠實告知自己有慢性肝炎的事實,而這個未告知的事實也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但保險事故並非發生在第一年的保險期間。
第二年續保時,雖然阿度仍然有告知義務,但前提是保險公司需再次提出書面詢問,但該保險公司採「自動續保」之方式,省略了重新訂約的程序,並未再次提出書面詢問,所以阿度並沒有違反告知義務。
在該判決中,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續保時,不盡調查義務去了解被保險人體況是否有變化,且再次提出書面詢問對保險公司而言並無困難,保險公司坐等收保費,等被保險人發生理賠時,才來主張違反告知要解除契約,實在有違誠信原則,認為保險公司不應該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