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場人物:受害人:我外甥(恩)
加害人: 安親班四年級同學
案發現場:安親班教室
參考法條: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的案件,雖然無法因爲和解而撤銷告訴,但若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行為人在初犯且有悔意的狀況下,得向法院爭取從輕發落,便有機會視案件的狀況,爭取到不起訴、緩起訴、減刑、緩刑或者是易科罰金等較輕的罰責。
事件:有一天我外甥(恩)在上安親班時,鉛筆盒無故被安親班四年級同學藏匿起來,一時找不到鉛筆盒,回家跟媽媽說突然鉛筆盒不翼而飛不見了!
隔天,媽媽即刻跟安親班老師聯絡並了解情況產生之因果,後來老師調閱安親班監視錄影器,影片中出現了四年級同學在恩的桌子上拿取了鉛筆盒並藏在垃圾桶還把鉛筆盒內層塗鴉,經過老師約談後四年級同學才坦承是他做的表示只是好玩,並驗道歉表示賠償新的鉛筆盒給恩!老師了解後,通知家長溝通這樣是不是可以讓事件和平落幕並同意其處理方式?
雖然是未到法律可量處之年紀,但一樣可以機會教育孩子們,千萬不要為好玩惡作劇,造成別人困擾也避免觸法!小時不教,長大以為只要我喜歡就可以茲意妄為豈不是造成更大社會隱藏風險因子?
以上就是我個人家庭發生的小故事,提共參考參照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