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來看一下「包容」的定義。我想大部分人都認同:包容,是能夠去傾聽和了解自己所不贊同的意見或觀念,能夠尊重、平等對待和自己意見相左、觀念不同的人。包容,並不等於認同。
如果你的包容是:你的事是你的事,你要做什麼、想什麼,只要不礙到我,就沒有關係。因為你的身口意三業,是你自己的業,果報自受,與我無關--但是,這個不是「包容」,這個是冷漠、不關心、不在意。
曾經有一個十七歲的男孩跟我說,「為什麼你們基督徒很喜歡否定別人,為什麼你們要說同性戀是罪?我們佛教徒就很寬容,我們就不會去說同性戀是罪。」
我說,聖經是這樣說的,我贊同聖經說的,但是聖經也說我們都是罪人,既然我們都是罪人,我沒有資格也沒有權力去給任何人定罪。再者,我贊成台灣的同婚法,因為我反對社會上的法令或制度對任何人造成的迫害或不公。
接著,我問他,「如果有一天,你回家來跟你媽媽說,『媽媽,我要結婚了,這是我的男朋友』,你的媽媽會接受嗎?」他的母親是一個虔誠的佛教徒。
但是不等我說我,他做出誇張的表情,急急打斷我說,「好噁心!不要詛咒我!」
我說「這就是你所謂的寬容?你的寬容,就是只要不發生在自己身上,不發生在自家人身上,你覺得你都可以『包容』,是因為你認為,這是各人的業,各自去承受。」
「如果我是同性戀,你覺得那是我自己的業。而且,你說這是詛咒、噁心,所以很明顯你已經認定這是一種惡業,而且你無法接受。」
「所以,發生在別人身上的事,什麼都好,但就是不能發生在你身上。你認為同性戀的人是在造惡業,或承受惡報,這個叫做包容?」
他聽了我的話後,靜默不答。
從大學到現在,週遭的同學或同事中偶有同性戀者,但是大家彼此互相尊重,在工作上,或個人私交上,大家都相處得很好,重點就在於彼此關心、接納和尊重。
我沒有資格去說他們的生活型態是罪,因為神沒有給我去給任何人定罪的權柄。更何況,我自己也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