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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內容
|第38話|公訴|審判(三)

前言

在之前介紹過「通常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後,接下來所要介紹的是「協商程序」,此程序是於民國93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新增的制度,大多民眾不知道其中的法理及操作的方式,其制度內容是以被告與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罪名去協商宣告刑,也是一個有利於訴訟經濟的訴訟制度,我國的協商程序也並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利用此程序,也不像美劇中常演的「控訴協商」或「量刑協商」,也就是原本檢察官是起訴重罪,經過協商後改起訴輕罪的方式,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訴,但是得以獲得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處的刑期為低之刑期。

肆、協商程序

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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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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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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