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6號判決(民國112年06月27日)

2023/06/30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爭點】代理教師不晉級敘薪的依據,是否違反相關原則?
一、事實經過
教師為學校於民國109學年度聘任之代理教師,具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曾擔任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新北市立石碇、中和高級中學及鷺江國民中學等學校之代理教師。教師於到職後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送請學校敘定薪級,學校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3「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以109年9月7日敘薪通知書(下稱原處分),依教師學歷敘定其薪級為24級245薪點,不予採計教師職前代理教師年資3年半。教師不服,遞經訴願駁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駁回教師之訴,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專任教師與代理教師待遇規範的不同
比對教師法第3條、第47條第2項規定可知,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審定及權利義務等規範,尚有明文區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者,及「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者,於同法第3條揭示前者係適用該法相關規定,至於後者,立法者另又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即教育部得為細節性、技術性之具體規範,並於同法第47條第2項明示授權範圍包含教師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
再比對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復清楚可知所謂教師之權利事項當然包含教師之待遇,顯然第47條第2項規定授權教育部之範圍,應有包含可針對代理教師所享有之待遇等權益及保障事項,與教師法第3項所規定專任教師另為不同規範之旨;當然,依授權訂定相關規範時,仍須受母法授權意旨所拘束,亦不得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理原則,仍應予指明。
三、法院認定
1、代理教師雖未比照專任教師,但需要有相關授權與原則的限制
無論由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或教育部基於授權針對代理教師訂定之法規命令,除可見均未有何代理教師亦得比照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採計其職前代理教師年資之明文外,體系上亦清楚可明立法者就此事項,係有意容許得針對代理教師另為不同對待,且得基於財務狀況、需要等,就是否、如何採計何類職前年資等實質規範內容,本於授權意旨而為取捨規定,若確實有依前開授權規定並遵循法規制定程序,另行制定代理教師不予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在不違反前開法律體系及母法授權意旨之情形下,即不得謂如此規定有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授權不明確等違法。
2、新北市的補充規定之疑義
(1)、文義不明
新北市政府有訂定之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內容關於得否採計職前年資作為敘薪內容乙事,是否不在第10條第1項所指依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之範圍,文義上並不明;
而同條2項所指待遇支給比照專任教師者,究指得否比照公立學校或如何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相關採計規定,或係不予採計,亦無法由文義加以理解。
(2)、沒有授權
其餘規定亦未見有就職前年資採計與否之明文,能否謂新北市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屬於新北市政府基於授權另為之補充規定,即有疑問。
本件學校於原審僅提出系爭基準表,卻未見進一步指明系爭基準表係由何機關,本於如何之授權或職權行使等規定所訂定,則系爭基準表是否係本於教師法第47條第2項、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8條之授權而另定之補充規定性質?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其他等?有無依行政程序法第4章規定之程序辦理而有法定之拘束力?因此已有難以勾稽比對之疑義。
另學校於第一審曾陳稱:系爭基準表來自「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敘薪作業須知」之工具表件八,並提出該作業須知節本影本為憑,以該作業須知名稱似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製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是否符合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8條規定得訂定補充規定之各該主管機關?仍有不明;又作為工具表件之系爭基準表來源為何?是否其他有權機關所訂定?且若僅屬行政規則,此與原判決所論述基於母法授權所另定之法規命令,學校得以適用等認定理由,即有不符。
3、二審法院結論:教師勝訴
(1)、新北市補充規定的法令依據為何?
一審法院判決雖然論及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有事物本質之不同,就職前年資採計與否得為差別待遇乙節,雖有其論據,惟仍須經查明被上訴人所為不同待遇之確依法令依據為何,始得進一步釐清有無差別及差別對待之詳情,進而為完足之審查。
(2)、不得晉級敘薪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
原判決復論及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所涉及之教師待遇,屬地方自治事項部分,同樣須待究明系爭基準表之訂定機關,及訂定權限來源究係本於教師法第47條第2項、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8條規定之授權,或另基於地方自治事項之辦理而來,方得辨明。
四、白話結論
專任教師與代理教師本來就是不同的規範,但是各地方政府透過自己的補充規定來代理教師是否可以晉級敘薪這件事情,應該要有法律授權才能限制。
事實上,教師沒有贏,學校不算輸。
因為適用限制晉級敘薪的規定違反法原則,但不代表教師可以依據此法要求晉級敘薪,也不代表學校一定要讓教師晉級敘薪。
法院要求,先釐清這樣的規定是否有「法律授權」?
有的話,地方政府依法律授權訂定不能晉級敘薪,那法院也覺得可以。
所以算是一個教師沒有贏,地方政府沒有輸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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