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就針對一些職業安全相關的內容作補充,並且再將相關的內容進行彙整。
勞工除了本身參與以外,更重要的是透過推舉出來勞工代表進行相關公司活動的參與。
先對勞工代表的數目先定義一下
- 雙方代表各為二至十五人(應同數組成人數) ,勞方跟資方; 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 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
- 三、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具體而言,勞工代表可以專注的項目有:
- 安全衛生守則的制定
- 職災調查分析與紀錄
-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代表
- 作業環境監測
1項目,整理如下
工作規則→當地主管機關進行核備
安全衛生守則→勞檢單位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當地主管行政機關
3.項目,特別注意這個小差別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五、勞工代表。
職業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五
人,由主管機關聘請勞方、雇方、專家擔任,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續聘
之。
記住能夠做到諮詢通常都會比一般的委員高,畢竟提供意見就能領錢,對吧?
這些單位肯定都是討論職業安全相關的項目;那我們簡單整理一下吧。
安全衛生設備與設施
- 應採取的必要措施
- 重新作業等促使肌肉骨骼的疾病
- 異常工作負荷所促發的疾病
- 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者精神的不法侵害;(性別平等法也可以在這編列上,不過性別平等法沒有太複雜,所以可以用基本觀念判定)
- 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與其他事項
以上哪些人會需要負責呢?
先釐清我們常碰到的架構
雇主→承攬人→再承攬人→*n (這些人遇到職業災害都要負責)
雇主要把 工作環境/危險因素 預先告知承攬人
特殊情況叫做 "共同作業"
顧名思義就是不是單單承租關係,就是都有進行一些相關任務因此要進行以下措施的實行
- 協議組織(畢竟不同單位組織,要交叉溝通)
- 工作場所聯繫與調整
- 巡視
- 勞工指導與協助
- 防止職災必要
要特別注意,多位承攬人的情況下,要推舉一位出來負責。
原事業單位(雇主)要定期 或不定期招集
*注意,要制定承攬管理計畫 (這個要保存三年)
- 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與配合
- 相關規範
- 相關危險作業的規範與管制
- 進入危險空間管制
那些要特別注意到的情況呢?如下所示
下階段我們再針對於相關對應內容進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