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常看到「某人租借帳戶給詐騙集團」、「線上借錢不用任何審核,只需要帳戶、卡片」、「借帳戶每月領7萬」、「辦門號換現金」、「網路徵才只要給帳戶即可」、「網拍小幫手」等等的話術,聰明的你一定會想:「誰會被這種話術騙?」然而這種老掉牙的戲碼終究一直無限輪迴,因此,這些人的命運會是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一)何謂詐欺?
在判斷是否構成詐欺罪(刑法第339條)時,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有詐欺的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行為人需施以詐術、致相對人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並受有損失以及貫穿的因果關係後,方成立詐欺罪。
(二)何謂幫助犯?
幫助犯(刑法第30條)需具有幫助故意與幫助既遂故意。所謂幫助故意,指幫助犯除須認識正犯已具實施犯罪的故意外,且須認識自己的行為是在幫助正犯犯罪,更須認識正犯的犯罪行為,因自己的幫助可以助成其結果而決定幫助的故意。
(三)是否屬於故意?
1.應視當事人交付帳戶、卡片等予詐騙集團的動機,除了需有具體事證(如通聯記錄、行為決議、有無對價關係等)外,內心的想法也非常重要,至於內心想法,並非說「我什麼都不知道」、「我哪知道給個帳戶就被設定帳戶警示?怎麼會知道這樣就變詐欺共犯?」這個阻卻違法,尚須由許多的資料加以驗證。
2.何謂故意?可以從以下辦案的對話過程了解:
問:你提供哪些資料給對方?
答:提供了帳戶以及卡片。
問:給帳戶以及卡片的用意是什麼?
答:因為本身是單親,為了照顧小孩而要小額貸款。
問:你是否銀行信用不良?
答:是,但需要借錢。
問:對方有無審核聯徵紀錄?
答:對方說不用審核。
問:是否明白貿然提供帳戶、卡片,可能被詐騙集團利用?
答:知道。
因此當事人明知其信用不良而進行網路小額貸款,也清楚知道網路貸款窗口只要帳戶、卡片,而不須審查信用及聯徵,也知道有可能會因其提供帳戶、卡片而成為詐騙共犯,仍執意用此方式借錢。
3.根據上述案例,有下列判解可供參考:
(1)利用一般求職者急於謀職,或信用不佳、無資力但又急需用錢者欲辦理貸款之際,抑或以佯稱中高額金獎先騙取被害人金錢,再利用被害人已經給付相當之金錢亟欲領回現金之心態,藉由佯稱應徵工作、辦理貸款之名,進一步要求提供帳戶資料,大量騙取帳戶資料以供使用之情,乃在所多有。
(2)之前辦銀行信用貸款都不過,甚且還有信用卡債務協商紀錄,可見其信用極度不良,被告亦自知其若欲循正常途徑向銀行申貸,銀行必然加以拒絕,且其又明知其所稱之貸款代辦業者,不向其索取任何財力證明及還款擔保,而僅係欲幫其製作假資金流向,是被告顯與要求其提供帳戶資料之人,就製作其不實之帳戶往來資料以詐欺銀行貸款乙節具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亦自承對方向其等陳稱要幫其作假金流資料,益可見其實具詐欺正犯之主觀不法所有意圖,此雖係就其與要求其提供帳戶資料之人共同詐欺銀行而言之,然此亦可充分印證被告明知他人擁有其之帳戶資料,當然可用其之帳戶進行其他詐騙行為,是即使詐騙集團利用其之帳戶進行其他方式之詐騙,亦為被告所得預見,且並未違背其本意,僅被害人為何人(銀行或一般社會大眾)、被告有無分到贓款、如何拆分贓款有所不同而已。
(四)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應了解法院如何認定幫助詐欺:
1.有罪判決的觀點:
(1)被告心智健全。
(2)新聞廣泛披露、政府積極宣導。
(3)主觀心理上可以預見自己行為可能導致犯罪。
2.無罪判決的觀點:
(1)不一定是當事人提供,可能是被騙或遺失而流落他人手中。
(2)非基於自己之自由意思而交付帳戶。
(3)檢方要有積極證據。
(4)個人年紀、智識、經歷過淺。
(5)被告於交付本案帳戶資料時,從事後嚴格檢視雖不夠謹慎,但不能因此即推認其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3.被告交付帳戶資料時,主觀上究竟對於該帳戶將被作為他人詐欺取財之工具,是否預見其發生且並不違背其本意,依據相關判解,有3個要件:
(1)幫助故意必須預見正犯的犯罪行為。
(2)不能排除被告於交付銀行帳戶等資料時,亦受詐欺的可能性。
(3)被告發覺其帳戶遭詐騙集團作為詐騙他人之工具後之態度。
(五)解決與證明不是幫助詐欺犯的方式
1.解決方式:找到有利於己的證據,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2.證明方式:
(1)提供與詐騙集團的對話,證明被騙。
(2)證明提供帳戶後未與詐騙集團有任何聯絡。
(3)證明未參與詐騙集團任何分工行為。
(4)證明未向詐騙集團取得任何「分紅」、「租金」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