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第1120088767號(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爭點】私立學校考核亦應遵守法規?


一、事實經過


學校以教師上午遲到,且第1節至第4節課未上課亦未請假之情事,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學校以校內簽呈送校長核可後,由學校懲罰教師申誡1次之懲處。


※ 特別之處:本案屬於私立學校,設有學校顧問。

本案中教師以及校長均提到學校顧問於校務會議時宣達,全體教職同仁需在上午7時40分前到校打卡上班,以作為學生榜樣;遲到同仁均要在校門口入校登記簿登錄,並於入校後報告遲到原因。


二、教師申訴結果:申誡1次的原措施撤銷


(一)、法規: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二)、申評會說明


1、有違規定

按學校考核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辦理教師平時考核獎懲,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學校校內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票選教師代表等教育專業人員組成之考核會進行初核,次由校長覆核。

學校考核會應確實踐行法定正當考核程序後,方得作成高度屬人性而具判斷餘地之考核評定。本件學校除未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進行審議程序,逕以校內簽呈通過核可即發出懲罰公告,亦未依學校考核辦法第14條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有違前開規定。


2、且事實不明

且申訴人主張遲到5分鐘,但究竟遲到時間為申訴人所稱之5分鐘,抑或學校說明所稱7時45分至50分間抵達校門(即遲到15分鐘以上),學校應予釐明,並確實遵守正當法定程序,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予以申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實質就申訴人112年3月2日遲到時間、是否業經勸導仍未改善及是否構成學校考核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款第6目規定予以釐明,並審酌相關事證予以認定,始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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