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
(1) 歐盟的碳信用市場承認CDM/JI機制;
(2) CDM機制考慮到開發中國家的狀況,應用範圍超越JI;
(3) 1992年155個國家簽署了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這是CDM根本母法;
(4) 2001年COP7會議規定核能發電不納入CDM機制;
(5) CDM機制基於兩個理由,拒絕核電擁有碳權;第一,避免先進國家產生更多碳排放;第二,核電不具備額外性(在沒有CDM支持的情況之下,正常商業運行且具備可以接受的投報率);
(6) CDM機制是一個非常嚴謹的碳權產生機制,排除了核電、大型水力發電(大於20MW)與多數的森林碳匯,使其不能產生碳權;
歐盟的碳權產生機制,僅承認CDM與JI兩種。核電早在2001年COP7會議就已經被拒絕在CDM機制以外,原因是避免先進國家利用核電產生更多的碳排放,以及核電不具備額外性(可以財務自立)。台灣如果繼續發展核電,不被歐盟所承認,對於減少碳排放毫無貢獻。我們應該積極發展再生能源,其中100GW的AGS地熱發電是重點中的重點,將有助於我們實踐2050淨零碳排。
※本專欄之文章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構成要約、招攬或邀請、誘使、任何不論種類或形式之申述或訂立任何建議及推薦,請讀者運用個人獨立思考能力,自行作出投資決定,如因相關建議招致損失,概與《麥斯產業前瞻分析》及作者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