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輕生是造成凶宅常見的原因之一,9樓住戶從自家跳樓自殺,結果墜落在2樓陽台當場死亡,那麼9樓是凶宅?還是2樓是凶宅?或者兩者都是凶宅?那2樓到9樓之間的樓層也算是凶宅嗎?9樓以上呢?
首先要先了解的是,凶宅並非正式的法律名詞,根據民國97年內政部發布的函釋,將凶宅定義為「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簡單來說,關鍵在於事件的「發生地」和「結果地」。回到前述案件,9樓住戶從自家跳下,陳屍在2樓陽台,哪戶是凶宅呢?因為兩處地點都是專有部分,所以9樓和倒楣的2樓就都變成凶宅。 不過,假設這個9樓住戶跑到頂樓12樓縱身一躍,陳屍在1樓中庭,因為「發生地」和「結果地」都是在公共區域(全體住戶共有部分),所以該棟社區在法律上並不會被認定是凶宅,包括死者居住的9樓也不是凶宅。
雖然內政部函釋對於凶宅的認定,僅限於建築物「專有部份」發生非自然死亡才算是凶宅,但這種認定方式顯然與社會大眾對凶宅的認知不同。因為一般來說,民眾普遍認為「如果曾發生橫死意外,那棟大樓當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不會因為時間久了而拿下標籤。
但內政部判斷凶宅依據,卻是「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準,意即只要某任屋主持有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子就不算凶宅,因此市場常有投資客低價購買凶宅,先採取出租方式,等到時間拉長、民眾漸漸淡忘,再以「持有期間內未再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主動告知下一手買方曾發生凶案,就有機會洗白出售,並賺到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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