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告發狀
案 號
股 別
案 由 瀆職罪
告 發 人 柯國盛
住 址
被 告 五億高中生案相關辦案檢警(被告人員資料在此案可查,告發人只是一般民眾無法提供請承辧人員自查)
為被告等人涉犯瀆職罪嫌,謹依法提出刑事告發乙事:
依法對五億高中生案 相關檢警人員提出告發瀆職罪之聲明,列舉理由如下:
一﹑經查五億高中生案的夏嫌於第一時間下樓說為了尋找賴男?為何沒到處尋找看看,而是直接從一樓大廳走向賴生墜樓處?見到賴男躺在草皮上為何沒去查看賴男身體狀況如何?自己的愛人躺在草皮上居然沒去查看到底怎樣了?合理懷疑夏嫌已經知道賴男死了?警察問他還說不認識此人。 隨後警察陪同夏嫌上10樓查看,才發現賴男皮包裡的身份證得知死者身份。發生這樣子的事實,當下夏嫌不是重大嫌疑犯嗎?說謊而且同性結婚,警察已知有人死亡而且嫌疑犯還說謊,為何沒有拉起封鎖線?犯罪現場是證據的寶庫,這是常識也是辦案人員的責任不是嗎?為什麼會如此?是人命關天? 警員為何沒有在發現死者身份後聯繫賴母?不是已經把夏男帶回警局嗎?為何還讓賴母去報案的才挖掘出死者身份?為了拖延時間讓屍體以無名屍被火化?
﹝1﹞實施犯罪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2﹞實施前項封鎖時,應派員於封鎖線外警戒。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
請依法對當時警員偵辧瀆職罪。
二﹑再查五億高中生案檢方起訴夏嫌假結婚,為什麼不追查假結婚的動機和目地?結婚可以合法繼承那麼多的土地,就這樣假裝不知道?說什麼我們無法推測他人的心意,那國家要你們這些檢察官做什麼?絕對合理懷疑是為了錢不是嗎?那就是觸犯詐欺罪不是嗎?檢方應該主動偵辦卻「假裝不知道」因為「不能亂臆測」是無罪推定最高原則?這是逃避作為?動機明顯那有說就主動不追查,這是檢察官的職責?不是嗎?
那請檢方說明假結婚是為了「真愛」?一個18歲傻傻的高中生,知道什麼的「結婚」?就是不知道他才在電梯裡抓著頭明顯的恐懼與無奈,而且還上網查同性結婚的法條不是嗎。二個當事人都沒有男男做愛的經驗?他們要如何面對男性的身理需求呢?根本荒唐之極致?
三﹑據檢察官調查,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 不排除是死者送醫時救治,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並此有相關診療紀錄及相驗照片等事證可憑。說「不排除是...所致」基本上就是檢方是可以任意推測?而且筆錄記載醫護人員是否可以確認每個針孔處,當時急救時做哪些醫療行為?答:無法,只能確定有插針的醫療行為。檢方卻在標題上寫出:賴男身上多處針孔皆因急救所產生,護士都無法確定的事實,檢方卻可以直接下標題賴男身上多處針孔皆因急救所產生?沒詳查就直接得心證?
檢方為什麼不請醫院做一個完整調查報告,不是有監視器,讓整個急救情形重建有那麼難嗎?打的是什麼?誰打的?打在哪?打了幾針?
這也是辧案態度所造成的,檢方用偵訊方式詢問醫護人員,醫護人員為了保護自己當然說不確定的態度來回答?針孔明顯左右皮下組織出血不一,高法醫一直強調符合生前施打特徵。為何檢方不做進一步查證?
四﹑高大成法醫提出了「高樓墜落為何頭顱、四肢長骨無骨折且全身沒有開放性傷口」。檢方說賴男從10樓掉下到2樓撞到屋簷處在跌落樹叢再掉到地面,在這個過程當中經過緩衝,所以大體並沒有裂開,因此倒臥的現場並無血跡噴濺痕是合理的。這也是「不排除」?
事實,屋簷是鋼筋水泥材質,10樓到2樓高度多少?碰到身體絕對會只有背部的畫傷?在看看樹木是很小的樹幹,根本無法有緩衝的作用好嗎?一個重約50-60公斤在重力加速度往下是絕非相片中的樹木支幹能產生緩衝?加上賴男身體頭部剛好在水泥地上,頭顱會完全無傷?
撞到2樓大門的凸出門簷但左後背部鈍挫傷不是很嚴重,內臟沒有嚴重破損爛碎並外露,未見出血,沒有出現人墜樓時的防禦抵抗傷勢等等,但以上論點卻被檢方「不排除」否決,檢察官「感覺好像」變成被告的「辯護律師」呢?
五﹑檢調與法醫解剖鑑定,18歲賴姓高中生身上「2千5百多種毒物」都沒反應,也不能完全證明就是沒有用其他毒物的可能不是嗎?隨便上網查詢打針的致命關鍵:空氣注入靜脈最嚴重可致死。而且至少還有很多很多是驗不出來的毒藥,不是嗎?而且最後還查出:在十樓垃圾桶發現利多卡因、啤酒罐、衛生紙、濕紙巾等均含有利多卡因。
這裡強烈質疑檢方不起訴說明會為何不做解釋?直到被人發現在不起訴書內僅敘明利多卡因「來源不明」?賴男體內「無檢出」利多卡因地麻藥成分,因此賴男死因應與利多卡因無關,並非案情重點,且偵查需有比例原則,不能無限上綱。有幾十億,有同姓結婚,有從那麼高跳下身體完好無出血,有那麼多針孔最後還不能確定都是護士打的,有利多卡因.....因為無驗出就主觀認定無關。
六﹑檢方指出,陽台鐵欄杆的高度為 135 公分,而死者身高則是 170 公 分,單憑夏男一人的力量難以將賴男推下樓。根據夏男居住的10樓陽台欄杆,死者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台外側前緣平台上,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DNA等。 經查,賴男若是從陽台內側攀爬到外側,過程中一定會在周圍留下其他指掌紋、手肘痕、 腿部痕跡及要爬過欄杆外側並僅留下兩處手掌紋是很不可的事情。請檢方模擬現場,看看如何爬過去的,是用飛的還是用跳的簡直令人無法相信做出這種判斷。如果不行那間接證明有人事後故意偽造,才是最大可能不是嗎?
七﹑在5月4號第一時間鑑識小組進去他所拍攝的照片是這個樣子,現場並沒有凌亂或打鬥的痕跡,被告的身體做全部的勘驗身上並沒有被抓狠或打鬥的相關痕跡。所以呢?所以呢?...就是間接說明動手兇手不是夏男,而另有其他人不是嗎? 為何不進一步調閱大門監視器就可以找出可疑的人不是嗎?完全沒做進一步的查察。也證明有可能命案現不是在10樓?為何不第一時間訪查大樓所有住戶呢? 有...在不起訴說明會上有說:當天案發的時候檢察官指示司法警察全棟清查?並沒有人有發現有異常的聲響?如果有打鬥有叫喊勢必會有特殊聲響產生。是當天嗎?還全棟清查有嗎?那為什麼警方的報告裡是記載6月6日呢?公然說謊?而且連訪查紀錄還有好幾戶沒在家?
所有證據沒有一項是完整的,嚴判,不排除,連檢方認為非常強而有力就是三樓的住戶提供了他們 住家的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給檢方和警方參考。他們家門口在拍著,當天根本沒有陌生人進出三樓。 因此排除三樓墜樓的可能。問:你房子裡的監視器是一直在錄影?答:不是,是動態錄影,有人才會錄,鏡頭是對著門口。 假設如果三樓是有問題的?那他就把有問題的那段畫面刪除就好了。強而有力證明就是說謊,所以三樓沒搜查?
經查有人才會錄,有這種?但非一般大眾器材,也要特別設定,因為現在記憶體都很大會自動影像存滿後覆蓋舊檔。可以24小時錄,誰還會去設定只要有人才錄,事實上是大部份的人不知道那個是只動態偵測,是有人它才會去做你設定的動作(上傳到手機或云端)。
而且電話訪查記錄「當天人在台北」、「當天在上班」也一樣?是沒有確認的事實?如果是兇手就隱瞞事實就好了不是嗎? 有逐一去看大門監視器比對嗎?沒有?那些空屋好幾個月沒人住的,說不定是命案現場面?沒有查?
八﹑檢方當時扣押被告身著的衣物起來進行勘驗,發現衣物上並無任何可疑的跡證以及血跡反應。 我沒聽錯只查被告身上穿的?依監視畫面夏嫌有穿不同衣物?是太熱去洗澡,那時換下來的衣物呢?沒查?因為作案完才去洗澡為了換衣物才謊稱不是嗎?誰會一大早洗澡?沒查全部在10樓所有衣物?
九﹑左側顎下有 2.5x1.5 公分磨挫傷瘀痕,且在 左下頸部也有多處小瘀 傷併出血,疑似為生前 遭人勒頸控制時所形 成。檢方說「不排除」醫院急救時,套用戶頸所致。許律師曾親自試戴這款護頸,考慮到律師本人身高 185 公分且體型 高壯(而死者身高近 170 公分),他戴上護 頸套時脖子和護頸套之間仍然有一隻手的空間。 這使得檢方聲稱頸部勒痕是由護頸套造成的說法變得令人費解。高法醫針對這個淤傷指出它是瘀傷併出血的特徵。這對判斷勒痕是生前還是死後造成是非常重要的指標。然而,檢方在推定頸部勒痕是由護頸套造成之前,沒有做過任何科學鑑識或模擬報告。
十﹑賴男嘴巴內部有壓迫性 出血,推測有人用東西 摀住他的嘴;且送到醫 院時,已是死亡後半小 時, 這時賴男體溫為 37.5度,而因屍冷現象,再經過 30 分鐘變 37 度,代表 每半小時下降 0.5 度, 往前推算賴男死時的溫 度應是 38 度左右,研判應是遭使用揮發性麻醉 劑造成,使人昏迷。加上事後檢方必未公怖在十樓垃圾桶發現利多卡因、啤酒罐、衛生紙、濕紙巾等均含有利多卡因。
為何說明會故意不說明?事後才解釋場所檢測所得之微量「利多卡因」,及賴生體內並未檢出「利多卡因」等結果,認為賴生並無可能因攝入利多卡因而導致昏迷或死亡。如果是生前墜樓,人還會稍微有一些喘息,之後才慢慢缺氧而死,但這會導致二氧化碳濃度上升。檢方對此疑問沒有作出任何解釋。
在檢方偵結報告出來之 前,高法醫的說法是「內臟出血量 胸腹腔內才共 800cc,遠低於一般 生前墜樓之原則出血量 1500cc 以 上」,以此質疑死者是否真的是生前 墜樓致死。顯然檢方迴避了高法醫 的質疑。賴男送醫急救時,抽血氧很低,驟降到37%,與一般死後 45 到 70%不同,但二氧化碳濃度卻不高,顯示他是快速死亡。
所以就以上論述之事實證明整個辦案品質和態度都有問題?沒有辦法黑箱,更沒有辦法隻手遮天?卻做出想辦法一手遮天的事實不是嗎?什麼「內行人說外行話」「應該是...」和「不排除...」來推斷案情。這種傲慢和粗暴的態度令人震驚!一個公正的司法系統應該建立在客觀、可靠的證據和專業的調查基礎之上。
身為法治國的守護者 我們必須大膽假設 小心求證 我們無法依照臆測或者是想當然爾的方式對被告提起公訴或論罪卻可以用臆測或想當然爾的方式來讓被告不起訴處分,你可以詳查一直查一直查,但為何快速一個月多馬上不起訴?合理懷疑動機不明?企圖掩蓋事實的真相。
依上述之事實, 不合常理、避重就輕、違反科學、違反力學、違反經驗法則等,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依法提出五億高中生案所有相關公務員瀆職罪之告發。
也請收到此案的檢察官,馬上保全大樓全部監視錄影畫,懇請查扣七天以上之畫面,及戶政事務當天結婚的監視畫面,及當天急救之監視畫面,因在網路上都發現那監視錄影畫面是非常清晰高畫質,檢方公怖卻是如此模糊不堪,而且還拍得到死者墜樓躺在那裡的畫面,為什麼檢方看不到。此證據足以證明五億高中生案相關辦案人員之瀆職罪,發現犯罪之事實依法分案扣查上述之監視影片。
可以不查扣,可以官官相護,但一樣瀆職罪等著你。
為此祈請 鈞署鑒核,賜將被告傳拘到案偵訊,提起公訴,用懲不法是禱!
謹 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 112 年08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