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五億高中生案國際記者說明會(完整版) https://youtu.be/VnyQdM75VD8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台灣人民對五億高中生案依憲法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依法對五億高中生案相關辧案人員提出瀆職之告發。 (分享或轉貼本視頻代表個人向台灣檢調單位發出之聲明,請收到此視頻的相關人員依法辧理。)

台灣人民公開對近期發生一起離奇命案說明

一名年僅18歲賴姓高中生,在他生父去世前陸續獲贈30筆價值新台幣五億元以上的不動產。

2023年5月4日 一位26歲的夏姓男子(夏姓地政士的兒 子)以教導「房地產處理方法」為由,將賴男帶去登記同性結婚。隨後再帶回他位於某大樓10樓的住所,並在62分鐘後賴男被發現墜樓身亡。

警方在案發當天即向媒體表示初步排除他殺,但死者母親表示自己的 兒子不是男同志,不會同性結婚也沒有自殺徵兆(已從學校老師及同學的 證詞得到證實)。

因此,於2023年5月19日,在議員和律師的陪同下召 開記者會指控夏姓男子謀財害命。

然而,檢察官卻在一個月後的2023年6月21日宣布此案偵結不起訴處分

引起台灣民眾譁然,在FB社群成立數個社團討論此案,並於716集結上總統府凱道頭抗議。

經查賴姓高中生的父親從小務農,後來靠買賣土地致富,平時住在屋齡60年的老房,甚至常穿著汗衫閒晃,為人十分低調,是個隱形富豪。

夏姓男子的父親是地政士,夏男本身也擔任地 政士助理,夏姓父子長期替賴家處理 房地產。

在賴姓高中生身亡後,夏家父子拒絕歸還賴家 30 筆房地產權狀。

由於賴男的母親是無國籍人士 且沒有台灣身分證,她可能無法繼承自己兒子的遺產,而夏姓男子作為賴姓 高中生的配偶,將獲得龐大的遺產。

在賴母委請的許律師對夏家父子提出殺人罪告訴時,也請來了台灣民間知名的權威法醫高大成來對兒子遺體進行相驗。

高法醫透過應用醫學知識和科學鑑識對案件相關的身體狀態、傷害、死因等進行專業的分析和評估。

然而,檢方辦案的方向卻與高法醫提供的鑑定結果背道而馳。

經查本案不合常理之事實,辦案避重就輕﹑違反科學﹑違反力學﹑違反經驗法則等等

依法對本案相關檢警人員提出告發瀆職罪之聲明,列舉理由如下:

一﹑請問夏嫌第一時間下樓說為了尋找賴男?為何沒到處尋找看看,而是直接從一樓大廳走向賴生墜樓處?見到賴男躺在草皮上為何沒去查看賴男身體狀況如何?自己的愛人躺在草皮上居然沒去查看到底怎樣了?合理懷疑夏嫌已經知道賴男死了?警察問他還說不認識此人。

隨後警察陪同夏嫌上10樓查看,才發現賴男皮包裡的身份證得知死者身份。發生這樣子的事實,當下夏嫌不是重大嫌疑犯嗎?說謊而且同性結婚,警察已知有人死亡而且嫌疑犯還說謊,為何沒有拉起封鎖線?

犯罪現場是證據的寶庫,這是常識也是辦案人員的責任不是嗎?為什麼會如此?是人命關天?警員為何沒有在發現死者身份後聯繫賴母?不是已經把夏男帶回警局嗎?

為何還讓賴母去報案的才挖掘出死者身份?為了拖延時間讓屍體以無名屍被火化?

﹝1﹞實施犯罪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2﹞實施前項封鎖時,應派員於封鎖線外警戒。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

人民騎機車沒帶安全帽就要被罰,警察違法就可以假裝沒看見?那請問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這麼多有什麼用?不遵守,沒罰則?

更離譜的是當天中午12點鑑識人員有到10樓,僅有目視?在完全沒封鎖現場之下,直到隔天17點多警方鑑識組才進入採證?

這是什麼辦案程序?多少人進入破壞命案第一現場?現在是民國幾年?台灣還有政府嗎?

接著夏男不知說謊多少次?拒絕測謊就依法不能測謊,測謊只是參考,來增加案偵察的方向?那被告拒絕測謊就要更加合理懷疑嫌犯才對不是嗎?

而且在當天晚上媒體馬上報導,警方初步排除他殺?從一開始到最後全部的檢警人員都在為被告脫罪?怎麼感覺到台灣被告人權突然進步如此神速 ?

二﹑檢方起訴夏嫌假結婚,那請追問假結婚的動機和目地?為了錢?那就是觸犯詐欺罪不是嗎?

檢方應該主動偵辦卻「假裝不知道」因為「不能亂臆測」是無罪推定最高原則?那請檢方說明假結婚是為了「好玩嗎」?真結婚有機會繼承好幾億?不用再追查直接心證「是為了好玩」?這是什麼查案邏輯,檢方一直要維護公權力不容置疑、不容對抗?

三﹑據檢察官調查,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不排除是死者送醫時救治,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並此有相關診療紀錄及相驗照片等事證可憑。

說「不排除是...所致」基本上就是檢方是可以任意推測?而且筆錄記載醫護人員是否可以確認每個針孔處,當時急救時做哪些醫療行為?答:無法,只能確定有插針的醫療行為。檢方卻在標題上寫出:賴男身上多處針孔皆因急救所產生,護士都無法確定的事實,檢方卻可以直接下標題賴男身上多處針孔皆因急救所產生?用意何在?好歹後面也加個疑問號?

檢方為什麼不請醫院做一個完整調查報告,不是有監視器,讓整個急救情形重建有那麼難嗎?打的是什麼?誰打的?打在哪?打了幾針?

這也是辧案態度所造成的,檢方用偵訊方式詢問醫護人員,醫護人員為了保護自己當然說不確定的態度來回答?針孔明顯左右皮下組織出血不一,高法醫一直強調符合生前施打特徵。為何檢方不做進一步查證?

四﹑高大成法醫提出了「高樓墜落為何頭顱、四肢長骨無骨折且全身沒有開放性傷口」。檢方說賴男從10樓掉下到2樓撞到屋簷處在跌落樹叢再掉到地面,在這個過程當中經過緩衝,所以大體並沒有裂開,因此倒臥的現場並無血跡噴濺痕是合理的。這也是「不排除」?

大家想一想,屋簷是鋼筋水泥材質,10樓到2樓高度多少?碰到身體絕對會變成兩半?在看看樹木是很小的樹幹,根本無法有緩衝的作用好嗎?一個重約50-60公斤在重力加速度往下是絕非相片中的樹木支幹能產生緩衝?加上賴男身體頭部剛好在水泥地上,頭顱會完全無傷?撞到2樓大門的凸出門簷但左後背部鈍挫傷不是很嚴重,內臟沒有嚴重破損爛碎並外露,未見出血,沒有出現人墜樓時的防禦抵抗傷勢等等,但以上論點卻被檢方「不排除」否決,檢察官「感覺好像」變成被告的「辯護律師」呢?

五﹑檢調與法醫解剖鑑定,18歲賴姓高中生身上「2千5百多種毒物」都沒反應,也不能完全證明就是沒有用其他毒物的可能不是嗎?

隨便上網查詢打針的致命關鍵:空氣注入靜脈最嚴重可致死。而且至少還有很多很多是驗不出來的毒藥,不是嗎?而且最後還查出:在十樓垃圾桶發現利多卡因、啤酒罐、衛生紙、濕紙巾等均含有利多卡因。

這裡強烈質疑檢方不起訴說明會為何不做解釋?直到被人發現在不起訴書內僅敘明利多卡因「來源不明」?賴男體內「無檢出」利多卡因地麻藥成分,因此賴男死因應與利多卡因無關,並非案情重點,且偵查需有比例原則,不能無限上綱。

(JJOMJ ONF VIAV DVII QCHQ)。有幾十億,有同姓結婚,有從那麼高跳下身體完好無出血,有那麼多針孔最後還不能確定都是護士打的,有利多卡因.....因為無驗出就主觀認定無關。(JJOMJ ONF VIAV DVVI QCHQ)。

阿狗你控制一下你的情緒,我們是在開國際記者會,你怎麼連國罵都說出口了,這不像是正常的你了。(JJOMJ ONF VIAV DVII QCHQ)

阿貓我錄不下去了,我不想錄了,後面還很多疑點要講,講到這裡我已經受不了了。

六﹑檢方指出,陽台鐵欄杆的高度為 135 公分,而死者身高則是 170 公 分,單憑夏男一人的力量難以將賴男推下樓。根據夏男居住的10樓陽台欄杆,死者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台外側前緣平台上,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DNA等。

經查,賴男若是從陽台內側攀爬到外側,過程中一定會在周圍留下其他指掌紋、手肘痕、 腿部痕跡及要爬過欄杆外側並僅留下兩處手掌紋是很不可的事情。請檢方模擬現場,看看如何爬過去的,是用飛的還是用跳的簡直令人無法相信做出這種判斷。如果不行那間接證明有人事後故意偽造,才是最大可能不是嗎?


七﹑在5月4號第一時間鑑識小組進去他所拍攝的照片是這個樣子,現場並沒有凌亂或打鬥的痕跡,被告的身體做全部的勘驗身上並沒有被抓狠或打鬥的相關痕跡。

所以呢?所以呢?...就是間接說明動手兇手不是夏男,而另有其他人不是嗎?為何不進一步調閱大門監視器就可以找出可疑的人不是嗎?完全沒做進一步的查察。也證明有可能命案現不是在10樓?為何不第一時間訪查大樓所有住戶呢?

有...在不起訴說明會上有說:當天案發的時候檢察官指示司法警察全棟清查?並沒有人有發現有異常的聲響?如果有打鬥有叫喊勢必會有特殊聲響產生。

是當天嗎?還全棟清查有嗎?那為什麼警方的報告裡是記載6月6日呢?公然說謊?而且連訪查紀錄還有好幾戶沒在家?所有證據沒有一項是完整的,嚴判,不排除,

連檢方認為非常強而有力就是三樓的住戶提供了他們住家的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給檢方和警方參考。他們家門口在拍著,當天根本沒有陌生人進出三樓。因此排除三樓墜樓的可能。問:你房子裡的監視器是一直在錄影?答:不是,是動態錄影,有人才會錄,鏡頭是對著門口。

那假設如果三樓是有問題的?那他就把有問題的那段畫面刪除就好了。強而有力證明就是說謊,所以三樓沒搜查?

經查有人才會錄,有這種?但非一般大眾器材,也要特別設定,因為現在記憶體都很大會自動影像存滿後覆蓋舊檔。可以24小時錄,誰還會去設定只要有人才錄,事實上是大部份的人不知道那個是只動態偵測,是有人它才會去做你設定的動作(上傳到手機或云端)。

而且電話訪查記錄「當天人在台北」、「當天在上班」也一樣?是沒有確認的事實?假如是兇手就隱瞞事實就好了不是嗎?有逐一去看大門監視器比對嗎?沒有?那些空屋好幾個月沒人住的,說不定是命案現場面?沒有查?

八﹑檢方當時扣押被告身著的衣物起來進行勘驗,發現衣物上並無任何可疑的跡證以及血跡反應。我沒聽錯只查被告身上穿的?依監視畫面夏嫌有穿不同衣物?是太熱去洗澡,那時換下來的衣物呢?沒查?因為作案完才去洗澡為了換衣物才謊稱不是嗎?誰會一大早洗澡?沒查全部在10樓所有衣物?


九﹑左側顎下有 2.5x1.5 公分磨挫傷瘀痕,且在 左下頸部也有多處小瘀 傷併出血,疑似為生前 遭人勒頸控制時所形 成。檢方說「不排除」醫院急救時,套用戶頸所致。

許律師曾親自試戴這款護頸,考慮到律師本人身高 185 公分且體型 高壯(而死者身高近 170 公分),他戴上護 頸套時脖子和護頸套之間仍然有一隻手的空間。這使得檢方聲稱頸部勒痕是由護頸套造成的說法變得令人費解。

高法醫針對這個淤傷指出它是瘀傷併出血的特徵。這對判斷勒痕是生前還是死後造成是非常重要的指標。然而,檢方在推定頸部勒痕是由護頸套造成之前,沒有做過任何科學鑑識或模擬報告。

十﹑賴男嘴巴內部有壓迫性 出血,推測有人用東西 摀住他的嘴;且送到醫 院時,已是死亡後半小 時,這時賴男體溫為 37.5度,而因屍冷現象,再經過 30 分鐘變 37 度,代表 每半小時下降 0.5 度, 往前推算賴男死時的溫 度應是 38 度左右,研判應是遭使用揮發性麻醉 劑造成,使人昏迷。

加上事後檢方必未公怖在十樓垃圾桶發現利多卡因、啤酒罐、衛生紙、濕紙巾等均含有利多卡因。為何說明會故意不說明?事後才解釋場所檢測所得之微量「利多卡因」,及賴生體內並未檢出「利多卡因」等結果,認為賴生並無可能因攝入利多卡因而導致昏迷或死亡。

如果是生前墜樓,人還會稍微有一些喘息,之後才慢慢缺氧而死,但這會導致二氧化碳濃度上升。檢方對此疑問沒有作出任何解釋。

在檢方偵結報告出來之 前,高法醫的說法是「內臟出血量 胸腹腔內才共 800cc,遠低於一般 生前墜樓之原則出血量 1500cc 以 上」,以此質疑死者是否真的是生前 墜樓致死。顯然檢方迴避了高法醫 的質疑。

賴男送醫急救時,抽血氧很低,驟降到37%,與一般死後 45 到 70%不同,但二氧化碳濃度卻不高,顯示他是快速死亡。

就以上論述之事實證明整個辦案品質和態度都有問題?沒有辦法黑箱,更沒有辦法隻手遮天?卻做出想辦法一手遮天的事實不是嗎?

什麼「內行人說外行話」「應該是...」和「不排除...」來推斷案情。這種傲慢和粗暴的態度令人震驚!一個公正的司法系統應該建立在客觀、可靠的證據和專業的調查基礎之上。

身為法治國的守護者 我們必須大膽假設 小心求證 我們無法依照臆測或者是想當然爾的方式對被告提起公訴或論罪卻可以用臆測或想當然爾的方式來讓被告不起訴處分,

檢方可以詳查一直查一直查,但為何快速一個月多馬上不起訴?合理懷疑動機不明?

連律師和高法醫所提到質疑還可以查明,來證明檢方是對的?為何不?連民眾都在FB社群抗議了,檢方繼續追查會怎樣嗎?

檢察官依法偵辦所有犯罪的人,人民依法也有權提出本案所有公務人員涉嫌觸犯瀆職罪之告發。

作者本人聲明分享或轉貼本視頻代就表個人向台灣檢調單位發出之告發聲明,也請看到此視頻的相關人員依法辦理。

依上述之事實, 不合常理、避重就輕、違反科學、違反力學、違反經驗法則等,依法提出本案所有相關公務員瀆職罪之告發。

檢方可以不辦?但請說明?可以假裝沒看見?但我們會讓這份影片在網路上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千傳萬,萬傳百萬為止,也歡迎有人來告我任何罪名,也請大家放心分享轉發本視頻,我們說的都是事實,檢察官都可以如此,為什麼我們不能,這絕對不犯任何法律,我們只是依法執行憲法給予的權力。

檢方權力己經讓他慢傲慢到無法無天了,這也是我們體制所造成的,也是人民放縱不反抗的事實?

但,這也是這個案子最有價值的地方,它直接證明我們的司法被這些相關辦案人員和檢方給墜樓身亡。

司法已死,史翠珊效應..自殺 VS 他殺..一旦人們意識到某些訊息被隱藏起來,就會更有動力訪問和傳播這些訊息。

別在視而不見,我們唯一的力量就是輿論,我們追的不只是死因,我們要借著這個案字來看我們的國家司法到底怎麼了。輿論 VS 權力.. 到最後會如何,這也是一個改革的契機,讓我們看到人類的「冷莫和自私」「權利和傲慢」。

監視錄影畫面打死不公怖?網友都發現那監視錄影畫面是非常清晰高畫質,檢方公怖卻是如此模糊不堪,而且還拍得到死者墜樓的畫面,為什麼檢方看不到。

最好檢方能像論文門一樣,把此證物封存30年,不然最後一定會有,如果又因某檔案畫面因存放太久所以磁碟受損看不到?最好。

作者在最後想說,是我們共同殺了五億高中生的,因為我們太過於物質金錢追求,社會太沒公平正義,這是我們共同創造出來的事實。讓一位單純18歲的高中生就這樣「被謀殺」,然後被司法「假裝看不到」,因為他真的沒看到,所以你說再多也沒有用。

作者在此發表「打死不退」的聲明, 我不怕死最好你們派職業殺手來直接把我幹掉,我死了會有更多個「打死不退」的人我從論文門看到「惡官」的事實更在本案裡完全複製貼上。

我們是人還有靈魂

我們內在的聲音

會告訴我們什麼是真或假

什麼是對或錯

所以行動吧

為愛五億高中生的死發起司法改革的絕心

你死了

但我們的靈魂將永遠與你同在

最後假如您從頭到尾看完影片,也請您行動用此影片的連結,複製貼上到各網站各媒體各參選人各政治人物的FB和YT去留下痕跡,這是唯一能反抗的力量,別相信官官相護的政治會自動改革,論文門就是最好的案例,證據都可以合法封存30年,我們只想看個真相的監視影片比登天還難?

也在此謝謝各位司法人員你們真的勇氣可嘉,正在為歷史寫下司法不公的最好證明,我們會讓這事件成為風暴,讓它為成司法改革的一個契機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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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自殺的,兇手他們以為他們可以逃過法律的制裁,他們以為他們可以隱藏真相,他們以為他們可以消滅殺我證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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