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網見到有賣家拍賣手槍的零件,甲想說單純購買槍支零件不具有殺傷力,並不違法,於是下單購買作為收藏,而遭警方循線查獲。甲是否有刑事責任呢?
說明:
案例中的甲,未經許可持有槍枝零件,如果零件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布的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的話,會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的未經許可持有槍枝零件罪,而有刑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是為防制不法分子利用化整為零方式分批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規避查覺及處罰,再伺機加裝組合,擁以自重為非作歹,參考新加坡國立法例所增列的處罰規定。
提醒!
槍砲案件屬於重罪,如果有相關法律問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9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