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嵐律人是日本為數不多具有律師身分斜槓的推理小說家,並拿下了梅菲斯特賞。藉由法律訴訟程序與深厚的實務辯證基礎,將謀殺案的謎團不只停留在破案階段,而是更進一步的深入兇手與被害者內心,挖掘隱藏在動機背後的真相,以及司法鞭長莫及之處;既具有社會派的寫實風格,亦存有第一人稱的冷硬派描述。從模擬法庭中有樣學樣的〈無辜遊戲〉,角色扮演審判者、被害人、告訴人、證人,甚至旁觀者,到真槍實彈、對簿公堂的的法庭公審,帶領讀者進行一場不容小覷的《法庭遊戲》。有捨身取義的、有文過飾非的、有順水推舟的,劇情迂迴曲折多次反轉,沒有人能全身而退並付出了代價。天道自在人心,正義與公理的彰顯不是單純的勝敗之分或罪罰有無,有相當高比例的民眾對冥頑不靈的審判制度與匠氣十足的法官感到失望,更何況身陷其中的當事人,那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一切依法行政,謝謝指教。也難怪會有「打不贏就加入」的說法,如同書中的三人組,因各自的目的進入法都大學法科大學院躋身法曹,追本溯源種子早就埋下多時,就在畢業後萌芽爆發…
犯下刑罰法規的罪刑,並留下天秤的標誌,即可進行〈無辜遊戲〉這相當於向對方丟手套宣戰的意味。受害人一般有三種作法,其一就是裝聾作啞、忍氣吞聲,其二是向校方及警方告狀,其三則是勇於接受決鬥揪出主謀。由於事件可大可小,又知道此遊戲規則的幾乎是學生,能內部解決就沒必要勞師動眾,所以久我清義便扮演偵探的角色,藉由與證人織本美鈴、法官結城馨的裁判下,順利詰問出誹謗自己名譽的加害者,但同學都知道了自己不堪過去的一部份,原來品學兼優的人在年少時曾犯下傷害罪而進教管所,人格遭受不小的質疑。
〈無辜遊戲〉的罰則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漢摩拉比法典「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常被斷章取義的曲解為暴力相向、泯滅人性的復仇手段,但細究其原由,實乃避免無限上綱、過度報復的一種機制。清義對於可向加害者貶損名譽不敢興趣,只對究竟是誰以及何種管道取得不堪入目的黑歷史忐忑不安。
第二起〈無辜遊戲〉緊接其後,清義這次被找來當證人,看似罪證確鑿的竊盜案,卻在馨的自由心證下判無罪。因丟失公款已經氣急攻心的賢二,還要遭受敗訴的懲罰金額,差點就在法庭中上演拳武行;馨恪遵中立原則,在此時四兩撥千金的說明,以行動演繹折刀在法庭的出現並不能代表自己就是預計行兇的人,以言語說明若十個被告中有九個殺了人,無法確定誰是無辜的,該判十個人死刑還是無罪?審判者就是必須面對這樣的抉擇與取捨。寧可錯殺、不願縱放是舊威權時代的產物了,在涉及人生性命,以及法律的謙抑性,「救濟」與「判刑」同樣重要,從焚膏繼晷的論文主題不言自明,也為日後的形同陌路埋下伏筆。
「有罪或無罪是由不完美的審判者決定的,冤罪與否,可能只有神才知道了。」
「無辜和冤罪的差別只在於有沒有辦宣判有罪。」
代替神進行審判的法官操持莫大的權力,遭人忌憚誘陷不足為奇,馨死在模擬法庭。
撞見這一幕的清義,發現持折刀、染血衣的美鈴就在現場,難辭其咎擔任起辯護人。
起訴後有99.9%定罪率,是日本引以為傲的司法績效指標,雖然是否包含冤罪在其中啟人疑竇,但與前揭同等報復的誤解相同,作者解釋是因為檢方有無懈可擊的證據才下的決定。行使緘默的美鈴並沒有認罪,但是關鍵證據不利於她,在無法開脫又藏有秘密的情況下,讓訴訟律師辯護之路窒礙難行,只能旁敲側擊發掘一連串怪事與馨的關聯性著手。
刑事辯護就像孤軍奮戰,主張無罪就像拿螺絲起子拆炸彈一樣可譏。即獨律師清義初生之犢不畏虎,何況當事人就是自小一同成長的青梅竹馬,有今天的「成就」也是一路胼手胝足挺過來的,為此除了傷害罪外,尚有其他道貌岸然的脫序行為,僅為成全彼此的未來不惜弄髒雙手與身心,殊不知這一己之私造成的後果如業報輪迴,要主張美鈴的無罪勢必要承認過去的犯行,成為一種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兩難,而守護彼此秘密如履薄冰,呼應書封「我們得到了贖罪的機會。」
「法律專家若是開始討論道德或常識就完了。」
擅長鑽法律漏洞的狡黠者往往是專家本身或受提點的犯嫌,為了彈劾檢方證據的證人,清義不得不與他案犯人與流浪漢合作,一度考慮刨墳掘墓,還向受害者遺族致哀,才發現馨的背景與決心其來有自,留下的遺言及線索驗證了最壞的結果,越聰明的人越容易鑽牛角尖、而越食髓知味的人越容易破釜沉舟。
馨所追求的正義與申冤,看似表面上的一宗謀殺,實則是另一起冤案的死諫,除了抨擊特殊救濟程序之再審是「打不開的門」外,因循苟且的司法制度也是難以承認自己錯誤的幫兇。美國第一位猶太裔大法官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於是馨想出了一個能在公審場合重新翻案的「法庭遊戲」,賭注就是自己的性命,無論判決確定與否、無論當事者存歿與否,檢察官必須不辱使命的挖掘真相,同時讓逍遙法外的加害人繩之以法,只不過風險甚鉅,黃泉上也見不到自己的成果了。
一般情況下,第一發現者或目擊證人通常不能充當被告的辯護人,因為證人身分具有秉實以告不然會受偽證罪的拘束,而辯護人則是被告的利益為第一優先,對當事人保密義務的規範成為免責事由,此兩者在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的利害衝突及實質關聯定有明文,法檢或有關當事人可聲請迴避。
另基於誠信原則及武器平等原則,若不適時提出證據會有證明妨礙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要進行整理程序及釋明主張的目的,避免訴訟延滯。本案中美鈴的壓箱寶法官其實有權不採納其效力或擇日候審,檢方可說是傳聞證據也可識時務者為俊傑撤回起訴,要不是牽一髮而動全身、茲事體大,且裁判員、記者、旁聽人在場,很大機會再次被體系掩飾過去,算到這一步的馨留了不少後手有備無患,但終究人算不如天算,這場法庭遊戲所有人都是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