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的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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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到一則有關的事例:

未成年人的母親過世,法定代理人(父親)欲將遺產中的不動產登記為未成年子女單獨所有。地政事務所以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雙方利益相反,基於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則,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未成年子女同意該遺產分割協議。所以,要求法定代理人于15日內依照民法1086條第2項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協定遺產分割,再行登記。因此衍生後續的訴願及行政訴訟:

  • 104年2月25日:申請分割繼承登記:法定代理人向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請求將不動產登記給未成年子女。
  • 104年3月2日:地政事務所要求補正,於15日內選任特別代理人。
  • 104年3月23日:逾期未補正,地政事務所駁回登記申請。
  • 104年8月13日: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向桃園市政府提起訴願,被駁回。(桃園市政府法訴字1040121410號訴願決定
  • 105年2月3日:以未成年子女為原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原告敗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05 號判決)

本案中的法定代理人,其實大可以在地政事務所要求補正程序時,向家事法院請求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或者直接將不動產登記為父子(女)公同共有,不動產登記問題即告解決。但這位爸爸卻「固執」地選擇提起訴願,敗訴之後,再提起行政訴訟,從申請登記到行政訴訟敗訴,花了將近1年的時間。

我不禁揣測這位爸爸的想法——明明是把不動產全部給孩子?為什麼地政機關、市政府、法院,都認為這對子女不利?為什麼我連自己的那部分放棄了,要全部給孩子,還要選另外一個人來當他的代理人?

在與未成年人共同繼承的事件中,毫無例外地,要求選定特別代理人的制度,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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