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程序:理事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6 條
作業程序:大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6 條
作業程序:大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7 條
作業程序:理監事任期屆滿 1 個月內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1 條
作業程序:大會閉會後 15 日內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2 條
作業程序:大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33 條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4 條
作業程序:異動後 30 日內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4 條
作業程序:理事會通過後報核(章程應載明得隔屆辦理通訊選舉)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3 條
作業程序:辦妥法人登記後報備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11 條
作業程序:召開大會 15 日前由理事會審定資格後報備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5 條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4 條
作業程序:⑴召開大會 15 日前報備。⑵召開理、監事會議 7 日前報備。⑶臨時會議之報備期限酌予縮短。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26 條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5 條
作業程序:開會後 30 日內報備
法規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5 條
作業程序:理事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6 條
作業程序:擬選代表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核(章程應載明分區選舉辦法)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13 條、第 28 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4 條
附註:有關業務事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處。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團體工作手冊(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