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依法令規定須報請主管機關核處之會務事項

2024/02/07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核准(定)

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及其組織簡則

作業程序:理事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6 條

團體合併或分立

作業程序:大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6 條

團體合併分立,其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移轉辦法

作業程序:大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7 條

延期改選理、監事

作業程序:理監事任期屆滿 1 個月內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1 條

延期改選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作業程序:大會閉會後 15 日內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2 條

核備

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之繳納數額及方式

作業程序:大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33 條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4 條

預決算報告

  1. 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作業程序: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提經大會通過後報核,因故未如期召開大會者,先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34 條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1 條
  2. 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
    作業程序: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送請監事會審核,提經大會通過後報核。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大會者,先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34 條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1 條

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之異動

作業程序:異動後 30 日內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4 條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作業程序:理事會通過後報核(章程應載明得隔屆辦理通訊選舉)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3 條

備查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作業程序:辦妥法人登記後報備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11 條

會員(會員代表)名冊

作業程序:召開大會 15 日前由理事會審定資格後報備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5 條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4 條

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

作業程序:⑴召開大會 15 日前報備。⑵召開理、監事會議 7 日前報備。⑶臨時會議之報備期限酌予縮短。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26 條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5 條

大會、理監事會紀錄之報備

作業程序:開會後 30 日內報備
法規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5 條

會址變更

作業程序:理事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6 條

會員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擬選代表召開代表大會,其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辦法

作業程序:擬選代表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核(章程應載明分區選舉辦法)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13 條、第 28 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4 條

附註:有關業務事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處。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團體工作手冊(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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