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各國不斷推出關於碳價制定相關規範,包含歐洲碳邊際調整機制(CBAM)、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CA)等相關碳關稅徵收議題,於是臺灣也陸續推出符合我國的碳費徵收機制。那到底國際所常談的碳稅與我國制定的碳費機制差別在哪裡呢?讓小精靈一次來告訴大家~
目前國際上已有74個國家執行碳定價措施,主要分為碳稅與碳交易機制(ETS)兩種,目前在國際上執行占比各半,兩者方法各有優劣差異。於亞洲地區而言日本、韓國、中國及印尼等國家皆已經開始實行,另泰國及越南等國家接正在規劃中。
臺灣碳定價經過幾番波折,環境部終於在113年4月29日公告臺灣碳費三子法草案,由於目前還是草案階段,所以還沒有正式執行上路,後續才會確定正式執行時程。但臺灣則是選擇以獨有的「碳費」制定碳定價規範,主張「碳費先行」,那至於後續會執行什麼樣的措施便需等待後續的法案公告。
主要以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所須徵收的碳費,主要目的在於提升產業執行自願減量的意願與動機,目前徵收對象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化石燃燒直接排放量+能源間接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CO2e/年之製造業者及電力業者。以環境部「專款專用」限用於減碳科技或成立氣候基金。
為目前國際較多徵收的法規。係指針對溫室氣體排放所課徵的稅,主要為財政部所規範設為國家財務收入。較易管理與預測,但無法預期減排效果,而另外課徵稅務極有可能會引發社會的反彈聲浪,加上在前端盤查與行政執行所需的成本會相對於碳費來的更高。具「統支統收」的特性,所以用途相較廣泛。
簡單來說就是碳權交易機制,企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將企業執行碳匯最高限額劃分出來的排放額度拿到國家或國際所認定的碳交易平台,以拍賣或免費的方式提供配額給相同受交易方案內的管轄對象。但因為流程相對複雜,所以能力有限的國家便相對較難執行,也因為常受到國際市場波動的影響,因此交易金額較難預測,所以大部分以專款專用方式進行。
小精靈上述已經跟大家說明碳費、碳稅及碳交易的個別差異,若執行碳稅的話,對國家而言會產生更多的行政支出,以及面對企業社會上的反彈問題,容易造成大眾的不滿也讓企業執行上比較不清楚應該如何執行。
若要選擇以碳交易機制(ETS)的方式執行,會碰到諸多在申請碳權上的問題,包含申請年限、可產出的面積與量能,因為要產出碳權會有許多企業需要面臨到的問題,目前尚未有企業能夠提出自主減量計畫。
另因應到碳費執行所需的行政費用較低,台灣在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上相較於國際需要花費較多的時程與精力,也因此於2024年分階段進行企業盤查與查證作業時限;另外一個原因,是因為台灣過去曾經執行過相關的環境費用徵收,所以用於社會較容易被大眾所接受與理解。因此臺灣碳定價採以碳費徵收機制執行。
碳費三子法主要分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草案)。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1項及第3項、第29條第1項對應草案內容,為了激勵產業能夠自主減排與設定減碳目標徵收碳費機制,而碳費徵收費率需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的費率審議會完成審議流程,再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方可進行。
那既然要要求產業針對排放量繳交費用,就要給予企業相對的優惠。所以第29條法案中就提到,要求碳排放企業達到減碳目標,若執行提升能源效率或負碳技術等相關措施,即可撰寫自主減量計畫書向中央機關申請核定費率優惠。
碳費執行於2024年生效,讓小精靈帶大家來一探究竟~
主要以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化石燃燒直接排放量+能源間接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CO2e/年之製造業者及電力業者。
臺灣於2024年將企業溫室氣體盤查時程化分成兩階段執行,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前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並於每年11月30日完成企業外部查證,而企業便須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根據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須要繳交的費用,並進行網路申報作業,後續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確認之後,再至相關的金融機構繳納前一年排放量所須繳交費用。
隨淨零轉型的目標年接近,環境部擴大盤查分不同階段逐期調降起徵點,從原先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CO2e/年(僅含範疇一與範疇二)設為第一階段,逐漸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設定為超過1.5萬公噸CO2e/年(僅含範疇一與範疇二),最後再下降到超過1萬公噸CO2e/年(僅含範疇一與範疇二)之製造業者及電力業者。
碳費徵收機制主要目的是為了激勵企業能夠自主減量,所以環境部以不提自主減量計畫及提出符合指定目標自主減量計畫兩個面向進行徵收。
◆ 碳費=(排放量-2.5萬公噸CO2e/年) X 一般費率
◆ 高碳洩漏風險事業— 碳費=排放量 X 碳洩漏風險係數值 X 優惠費率A或B
(碳洩漏風險係數值第一期為0.2、第二期為0.4、第三期為0.6)
◆ 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 碳費=(排放量-2.5萬公噸CO2e/年) X 優惠費率A或B
因應執行自主減量措施搭配未來淨零轉型路徑的變革,企業勢必須要有所轉型與行動,所以環境部113年4月29日公告之碳費三子法草案中也提到,企業針對減碳可行相關的措施有以下五個方向:
將廠內原先使用的高碳排燃料(如煤炭)轉為低排放燃料,或是煤轉氣方式改善,利用其他生質能降低廠內碳排放。
更換廠內老舊設備,提高能源生產效率,或採行離峰時段執行生產與儲能,進行節約能源。
工廠自行生產電力或使用潔淨能源,如太陽能與風力風電。或使用依據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所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之能源。
將廠內設備汰舊換新,或研發採行碳捕捉與封存技術、碳捕捉及再利用技術,提高減少製程排放之量能,以減少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
提升碳捕捉與封存之技術及生質能與碳捕捉及封存之技術,提高人為移除大氣中排放出來的溫室氣體量能。
最後的最後,不管推行碳費或是碳稅,主要目的皆在於希望產業可以協助同心協力減少大氣中溫室氣體的碳排放,讓大家可以一起達成淨零轉型的目標,守護地球。
環境部強調重點仍在於「碳費是經濟誘因,而非財政工具;以減量為出發點,兼顧過度轉型」。協助企業可以因應在未來2050淨零轉型的路徑上,能夠逐步達成淨零轉型的改善與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