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三部曲之一:都市更新的文化資產

2024/03/12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轉自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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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是位被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的居民,好不容易等到所有居民百分之百同意都更,並且走完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取得建造執造、拆除執照、點交、搬遷等過程,而上述這些過程大約走了9年。突然,一夕之間,都更地區被提報為文化資產,短短4個月,都更單元內的某棟建築被認定為市定古蹟。原先都更的規劃設計全部翻盤,且現有住戶均已遷出,身為居民的您,作何感受,除了沒了都更、這9年投注的種種成本是否都付諸流水?而這是個真真實實的案例─「俞大維故居」。


  在談程序正義之前,應該先釐清都市更新與文化資產的關係,首先,為何需要都市更新?都更為何重要?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第1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都市不僅是有歷史的、也是有產業的,文化資產是都市的一部分。而不管是歷史或產業等都市機能,都市都必須建立在「安全」之上。因此為了安全,就會有開始討論都市中建築傾頹或朽壞與否的問題、都市中建築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的問題、都市中建築排列與道路是否影響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的問題。當有了良好的都市空間,才能確保良好的都市機能、產業、與歷史的延續。因此,文化資產之於都市,亦是先滿足都市安全,才有文化資產保存與否的可能。如同馬克思認為,先有下層結構(物質),才有上層結構(精神)的可能。


  現行都市更新時會在「事業計畫」階段,表明都更地區是否有文化資產,以此調控、調和都更單元中的文化資產。其依據為《都更條例》第36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十一、文化資產、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之保存或維護計畫。」以俞大維故居為例,2010年的事業概要核准及2012年的事業計劃核定,皆有請北市文化局表示意見,文化局一概認為不指定古蹟、歷史建築,該範圍內查無古蹟、歷史建及列管之文化資產之建物。甚至更早於2006年時,經北市文資委員會決議,認為俞大維故居不指定為古蹟、歷史建築,解除列管。


  為了文化資產,是否可以不顧程序正義、可以犧牲居民與建商的權益、更重要的是犧牲都市安全。在法律位階上,《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屬於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文資法》優於《都市計畫法》。然而,《都更條例》也是特別法,因此《文資法》並沒有優於《都更條例》。那麼為何依法走了9年都更程序、取得居民之分之百同意的都更,能夠在短短4個月就被提報為市定古蹟給推翻掉?即便《文資法》第33條:「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賦予主管機關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的權力,但依據信賴保護原則,核定都更事業計畫的不也同樣是北市府嗎?

轉自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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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資團體(提報人),為什麼會被貼上文化恐怖分子、文化流氓等標籤?文資團體是否有捫心自問?以俞大維故居為例,文資團體主張俞大維居住26年、且曾是俞大綱藝文沙龍的地點。事實卻是,俞大維先生僅借住過、俞大綱藝文沙龍的地點為館前路40號。文資團體主張現有建築大部分為原構件且保存良好。事實卻是,原有日式宿舍之配置、格局、構件皆已大幅變動。即便歷史建築搶救了下來,以俞大維故居為例,都更已投注了1億263萬,如何賠償?且現有住戶均已遷出,後續租金補貼又該由誰補償?都更與文化資產不是對立的,有良好的都市安全才有文化資產延續的可能,若只是喊完保留,不管後續誰管理?誰出錢維修?這樣的文化資產又有什麼值得保留的?台灣的《文資法》是世界一流的嚴格,但顯然並沒有反映到我們能養成世界一流文化的公民。


  文化資產的保存方式有很多種,例如:台北的「北福大稻埕」都更案,保留原立面、新建築退縮等方式,讓歷史修復保存與超高層建築一體化。或新北的「新莊老街」都更案,將新莊武德殿等日式建築異地重組。或新北的「三峽三角湧老街」都更案,以整建、建新如舊的方式達到雙贏的局面。但也不是一定要改變文化資產的場域,最主要的問題在於,落實程序正義以及對話,在都更程序中及早確認都更範圍是否有文化資產潛力點,而非一味的反對、甚至不合理的擴大保存範圍(例如:要求保存文萌樓後方不在保存範圍內的榕樹)。唯有文資團體在過程中真心的與都更居民、建商對話,才有可能產生三方都接受的對於文化資產、都市更新的想像與方式。

201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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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博士生/建築系畢/證照:高考公務員、工地主任、古蹟工地負責人/前地方文資薦任公務員(建築工程職系)/研究領域:建築哲學、文化資產哲學。由「哲學性」、「反思性」角度,評論文學、建築、哲學、時事、影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音樂藝術、文化資產、公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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