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網看到虛擬貨幣代購兼職的廣告,透過廣告找到了一間公司,那間公司的人員告訴A去銀行設定約定帳戶還有提供帳戶密碼給公司,方便公司操作代購虛擬貨幣,每個月可以領到7萬元的收入,A於是就依照公司指示操做。
結果,A一毛錢也沒拿到。這間公司的人員其實是詐騙集團假扮,A的帳戶變成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A的帳戶也變成警示帳戶被凍結。
說明:
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藉由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更)、分層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用享受)等各階段的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
詐騙集團分工縝密,首腦負責計畫和指揮,指揮幹部招募下屬,下屬又層層分工,有人負責尋找人頭帳戶,有人負責當車手,提供帳戶、提款卡或密碼之人,除了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外,也會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一般洗錢罪。
案例中的A,雖然自己也遭到詐騙集團騙取帳戶,但在詐騙集團猖獗的現在,法院通常會認為,一般人對詐騙集團早有警覺,A是知道自己有被詐騙集團利用的可能,為了與工作內容不成比例的高昂報酬而提供金融帳戶與密碼,有自己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也沒關係的心態。所以會構成幫助詐欺罪以及幫助洗錢罪。
A除了要背上刑事責任外,如果詐騙集團的人已經利用A的金融帳戶騙取他人金錢,造成他人的損失,他人還可以向A請求賠償。
提醒!
被欺騙淪為詐騙集團的人頭,要做無罪抗辯非常困難,除了舉證之外,還要有完整的策略以及說明,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