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經營企業做生意實在不容易,與他人合夥經營企業,更得運籌帷幄,小心為上。以下簡略介紹加州七種不同類型的企業形式,倘若企業欠下債務,或遇及商業訴訟,股東是否需要負責清償?
在美國加州做生意,通常採用以下幾種常見的類型:
如何作出正確的選擇?各種類型各有利弊。一般來說,股東或合夥人的責任歸屬及控制權、企業盈虧的分配,稅務優惠及稅務義務、能否上市吸引股東投資、企業的規模及可信度,將以這些出發點作為首要考量。
基本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或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簡稱LLC),假使公司虧損或有債務,股東的經濟責任最高為損失全部投入的資本,不需以私人財產無限清償。
至於一般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或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合夥人是否需連帶清償企業債務,則視情況而定。依現行加州法規,只要至少兩人合資經營以營利為主之事業,皆得以成立一般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每位合夥人其個人對合夥企業之債務,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需指定一個或以上的負責合夥人(general partner)來經營業務。其他合夥人則稱為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若只是純粹投資,並不參與營運,不需對合夥生意之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相對的,負責合夥人其個人則需對合夥生意之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特別注意的是,有限合夥人倘若在行動上積極的參與生意上的營運,該有限合夥人也許會喪失其身份,而必須對合夥生意之債務負上連帶償還責任。
以經營管理權而論,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較無彈性,因重大的決策權屬於董事會所有,而董事成員則通常由股東依股權投票選出。有限責任公司(LLC)較具彈性,可以依照股東的想法來約定經營管理權。
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通常由握有執照的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和建築師)成立。合夥人可以自製內部經營管理權。也就是說,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每位合夥人都有積極參與合夥生意的經營管理,也可以推舉某些合夥人負責經營管理之職。
以稅務層面來探討,某些類型的企業不需繳納聯邦所得稅,但可能需承擔全額或部分的自營稅(self-employment tax),您可諮詢一位會計師或稅務律師。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較高,但好處是,普遍具有較高的規模及可信度,可出售股份來增加資本額並發展規模。 C corporation 股份公司可以上市,而S corporation 小型企業股份公司則無法上市。
相較來說,設立LLC有限責任公司的門檻較低,較為容易。 LLC 成員之間的關係,可依據其營運合約(Operating Agreement)制定,較為彈性。
選擇正確的企業類型,將來在融資、併購、稅務、公司法、股東(合夥人)糾紛,各項加州法律事務上,可避免不利後果。請諮詢一位加州商業法律師,以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