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之爭:婚姻期間一方購買而登記於他方名下,或共同購買而僅登記於一方名下之不動產,究竟是屬於誰的?

更新於 2024/10/31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婚姻期間,夫妻單獨或共同出資所購買之不動產,要怎麼決定應該登記在何人名下?會有那些實際的考量因素呢?

談到這個議題,恐怕會有許多不同想法。本文在此撇開眾多經濟、感情因素不談,只從法律的角度,談談婚姻期間一方購買而登記於他方名下,或共同購買而僅登記於一方名下之不動產,法院會怎麼認定其不動產所有權歸屬。


┃借名登記或夫妻間贈與之爭

當夫妻婚姻關係美滿時,通常還不至於會有什麼問題。不過一旦雙方感情出現裂痕時,就有可能發生爭議了。

在常見的狀況中,一方可能主張登記在配偶名下的不動產是自己出資的,只不過是「借名登記」在他方名下而已,藉以主張自己擁有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反過來,另一方則可能主張不動產是配偶贈與的,藉以維護不動產之所有權,並且避免該不動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夫妻間贈與之財產,是否需要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一旦結婚,就會面臨到要採用哪種財產制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中又包含「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兩種。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約定採用約定財產制中的「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假使沒有約定,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是「法定財產制」特有的制度。簡言之,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都由夫或妻各自保有其所有權。

而若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有其他消滅法定財產制之事由時,則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

❏為何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制度設計?

早在民國74年,當時民法還是採用聯合財產制而非法定財產制的年代,立法者為了保障婚姻關係中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在當時大多為女性),即參考外國立法例,認為「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參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理由),因而增訂了剩餘財產分配的制度。

嗣後因為聯合財產制不符合男女平等,立法者乃於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改採法定財產制,並仍維持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制度設計,以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

❏無償取得的婚後財產不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包括夫妻間贈與

凡是婚姻期間所取得之婚後財產,原則上都要納入分配。不過,若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則不得請求分配(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

在法庭上,大家可能會主張自己的財產是因繼承、贈與等原因無償取得的,藉以避免被另外一方請求分配。

這裡就產生了一個爭議:夫妻間的贈與行為,應該與一般的贈與行為等同視之嗎?或是換個問題,夫妻間贈與的財產,應該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雖然有見解認為夫妻間的贈與,是屬於婚姻期間的共同生活犧牲與貢獻的代價,乃屬「有償取得」,應該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然而多數法院見解都認為夫妻間贈與亦屬贈與,因此不需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即指出: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自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在內。」

┃法院的態度:一般來說,不太輕易認定夫妻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也不太輕易認定夫妻間之贈與關係,但仍有例外

先做一個簡單的結論:夫妻婚後所購買的不動產,原則上登記是誰的,就是誰的;如果要主張登記名義人與實際所有人不同,必須舉證加以證明。

有句法諺叫:「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大家可能會發現在法官面前,不論是要舉證證明夫妻間有借名登記關係,或要舉證證明有贈與關係,都會面臨挑戰,原因在於夫妻間同居共財、互為代理的狀況過於普遍,因此法院不太容易僅依據片段事實,即認定有借名登記或贈與之法律關係

以下摘錄幾個判決之內容,謹供各位參考。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民事判決:

「原審審理結果,以:......參酌夫妻間財產各自所有,但共通使用,日常生活相互代為管理、使用、收益之情況甚為普遍,且不動產出租人並不以所有權人為必要,尚難僅憑上訴人出資、簽訂買賣契約或出租編號2不動產,逕認其與甲○○間就編號2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因以上述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

「參以兩造係夫妻關係,甲○○部分出資而以乙○○名義登記,或係贈與,或係互易,或係夫妻理財稅務規劃,或係因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條),並不必然以自己擁有所有權為前題,甲○○持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或在不讓乙○○任意以系爭房地設定過多抵押權,影響其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甲○○雖持有乙○○簽立之收據及借據,尚難僅憑之即認系爭房地為甲○○所有......」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家上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參以夫妻間同居共財,基於各自之經濟能力及家務分工而支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對於雙方財產歸屬及管理使用往往未明確區分,尚無從逕以出資之一方將財產登記為他方所有,即認夫妻間有贈與關係存在。」

不過,假使贈與或借名登記的事證足夠明確,法院仍然有據以認定的可能性存在,因此必須根據個案事實來做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附記

我想在最後補充一個歷史小故事。

原本在民法還採用聯合財產制的時期,有經歷過幾次修法。根據民國74年6月3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除為妻婚前所有,或於婚姻存續中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外,均為夫所有。

從現在的觀點來看,是不是很不公平呢?

後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於民國85年間增訂第6之1條。根據該條規定,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倘若沒有在民國86年9月6日前向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即推定屬妻之原有財產,由妻子保有其所有權。其立法意旨,在於促使夫妻重新認定財產歸屬,藉以配合登記制度並維護妻之權益。

聽起來實在很複雜,不過要是記不住這麼多也沒關係,畢竟這條規定只有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並取得不動產的情形,才有機會適用。

avatar-img
5會員
14內容數
不定期分享各種法學新知與執業心得。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黎紹寗律師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假如夫妻一方帶著未成年子女離家,造成未成年子女與另一方分離的事實狀態,會在爭取親權上形成「先搶先贏」的局面嗎?有什麼因應之道呢?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5日,預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草案內容,未來於「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可望訴請離婚,來瞭解本次修法的緣由。
侮辱公務員與侮辱職務罪是什麼?是否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來看看憲法法庭有什麼見解。
假如夫妻一方帶著未成年子女離家,造成未成年子女與另一方分離的事實狀態,會在爭取親權上形成「先搶先贏」的局面嗎?有什麼因應之道呢?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5日,預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草案內容,未來於「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可望訴請離婚,來瞭解本次修法的緣由。
侮辱公務員與侮辱職務罪是什麼?是否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來看看憲法法庭有什麼見解。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約定財產制(壁壘分明) 共同財產制:人財兩得 分別財產制:財產獨立,東西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 約定方式 訂立書面契約 必須向住所(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登記
Thumbnail
夫妻在買房時,應該注意財產制度,瞭解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的區別。夫妻財產應分為婚前和婚後財產,並瞭解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此外,贈與物和慰撫金也會影響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感情是一切的基礎,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夫妻婚姻關係也從一個恆久的承諾發展為一種簽訂的關係,導致夫妻間離婚率的提高 - 離婚可以說是21世紀人類社會中經常出現的景象。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數據顯示,全球每年多超過200萬對夫妻結束他們的婚姻關係 - 這是一個惡劣的現象。 為了減少婚姻破裂的損
名人夫妻決定攜手相伴一輩子,和相愛對象結為連理,總能深受各界祝福,觀眾也在旁看熱鬧、羨慕不已,盼能沾沾新人喜氣。不想「相愛容易,相處難。」並非每對情侶都像童話故事中,能走到完美的Happy Ending! 📷 婚後兩人相處時間多了,甚至有了小孩,生活上為了柴米油鹽醬醋茶等任何的小事,需要不停磨合和
父母將財產過戶/贈與給子女, 如何保障該財產不會被子女配偶的債務影響?
Thumbnail
國際新聞爆出:比爾蓋茲夫妻離婚了~ 在民法和保險法中有哪些我們可以面對這問題時,好好琢磨一下呢? 知識搬運工林小君:知識小海報歡迎分享
Thumbnail
一點也沒錯,就是這個意思,婚後任性愛怎麼計較誰的錢是誰的是夫妻私底下的事,不過依照民法上的規範來看,結婚前與結婚後並沒有太大的差別,絕對沒有結婚後錢就要全部曝光或上繳這類規定。
Thumbnail
看完了這麼多與財產制有關的介紹,是不是對夫妻財產制有更深入的了解了呢?如果想要就現行法上的財產制規定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可以點進延伸閱讀後面的文章標題連結,將可以看到更多與該財產制有關的規定。當然也可以播打下方的免費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我們可以安排專業律師就您與配偶的狀況來評估兩人適合採用的夫妻財產制
Thumbnail
令人詬病的婚後財產平分不公,終於在修法後有了更具體的減少或免除分配要件,往後想要跟不負責任的配偶一刀兩斷,不用再擔心會被分走一大半婚後賺來的辛苦錢。不過就算修法後的規定看似「保障好人」,但其中還是有一些細節必須注意,以免這修法非但幫不上忙,自身還成了冤大頭喔!
雙方從結婚時起,只要沒到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分開制),雙方財產一律推定為夫妻「共有」,為婚後財產(除非你能證明)。 例外則是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之財產及慰撫金。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協商。 雙方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約定財產制(壁壘分明) 共同財產制:人財兩得 分別財產制:財產獨立,東西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 約定方式 訂立書面契約 必須向住所(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登記
Thumbnail
夫妻在買房時,應該注意財產制度,瞭解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的區別。夫妻財產應分為婚前和婚後財產,並瞭解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此外,贈與物和慰撫金也會影響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感情是一切的基礎,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夫妻婚姻關係也從一個恆久的承諾發展為一種簽訂的關係,導致夫妻間離婚率的提高 - 離婚可以說是21世紀人類社會中經常出現的景象。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數據顯示,全球每年多超過200萬對夫妻結束他們的婚姻關係 - 這是一個惡劣的現象。 為了減少婚姻破裂的損
名人夫妻決定攜手相伴一輩子,和相愛對象結為連理,總能深受各界祝福,觀眾也在旁看熱鬧、羨慕不已,盼能沾沾新人喜氣。不想「相愛容易,相處難。」並非每對情侶都像童話故事中,能走到完美的Happy Ending! 📷 婚後兩人相處時間多了,甚至有了小孩,生活上為了柴米油鹽醬醋茶等任何的小事,需要不停磨合和
父母將財產過戶/贈與給子女, 如何保障該財產不會被子女配偶的債務影響?
Thumbnail
國際新聞爆出:比爾蓋茲夫妻離婚了~ 在民法和保險法中有哪些我們可以面對這問題時,好好琢磨一下呢? 知識搬運工林小君:知識小海報歡迎分享
Thumbnail
一點也沒錯,就是這個意思,婚後任性愛怎麼計較誰的錢是誰的是夫妻私底下的事,不過依照民法上的規範來看,結婚前與結婚後並沒有太大的差別,絕對沒有結婚後錢就要全部曝光或上繳這類規定。
Thumbnail
看完了這麼多與財產制有關的介紹,是不是對夫妻財產制有更深入的了解了呢?如果想要就現行法上的財產制規定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可以點進延伸閱讀後面的文章標題連結,將可以看到更多與該財產制有關的規定。當然也可以播打下方的免費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我們可以安排專業律師就您與配偶的狀況來評估兩人適合採用的夫妻財產制
Thumbnail
令人詬病的婚後財產平分不公,終於在修法後有了更具體的減少或免除分配要件,往後想要跟不負責任的配偶一刀兩斷,不用再擔心會被分走一大半婚後賺來的辛苦錢。不過就算修法後的規定看似「保障好人」,但其中還是有一些細節必須注意,以免這修法非但幫不上忙,自身還成了冤大頭喔!
雙方從結婚時起,只要沒到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分開制),雙方財產一律推定為夫妻「共有」,為婚後財產(除非你能證明)。 例外則是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之財產及慰撫金。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協商。 雙方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