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咨請公布。
發文日期:113年06月05日( 台立院議字第1130702164號 )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立法院第11 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https://ppg.ly.gov.tw/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164/pro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