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覆議結果出爐,行政院覆議被否決。依據憲法第57.3條: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憲法只有「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並無「釋憲」選項。表示,覆議OR釋憲,是互斥的程序。行政院選擇覆議,將又展開另一個爭議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