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垃圾這個議題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由於太空垃圾屬於太空中的物體,因此法律上被歸類在太空法的範疇內。目前,太空垃圾所觸及的法律主要是《國際外太空條約》,其中責任公約尤其重要。此公約在1966的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並有115個國家進行簽署,其中台灣在1967年簽署為本約的原始締約國,即使對出聯合國還是遵守著此條約。本文將介紹與太空垃圾相關的法律條約及其所面臨的問題。
在現有的太空垃圾法規中,與太空垃圾最密切相關的是責任公約。以下將針對責任公約的第六條、第七條和第九條進行討論。
主要條約內容為,締約國對其國內機構(包括政府機構和非政府實體)在外太空活動中的行為負有國際責任。這包括其進行的所有太空活動,即使是非政府實體(如私人公司)的活動,締約國也需要承擔國際責任。
這一責任規定也延伸到太空垃圾的管理。如果任何政府機構或私人公司在其活動中產生了太空垃圾,相關的締約國必須對這些垃圾負責。締約國有責任監督和管制其非政府實體的太空活動,確保其活動不會對外太空環境造成損害。這包括制定相關政策和法律來管理太空垃圾的生成、減少和清理。
主要條約內容為,無論是國家機構還是非政府實體發射的太空物體,如果這些物體對其他國家或其自然人和法人造成損害,發射國將承擔國際責任。
這一條約為太空垃圾提供了法律基礎,即如果太空垃圾(如失效衛星、火箭殘骸等)對其他國家或其資產造成損害,原發射國將負有賠償責任。這促使各國更加謹慎地管理和處理其太空活動中的廢棄物。該條款確保在太空垃圾引發損害事件時,受害國可以依法向責任國提出賠償要求。這一機制強化了國際間的責任承擔,促進各國對太空垃圾問題的重視和行動。
第九條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避免有害污染,各國在進行外太空活動時,應該避免對地球和外太空環境造成有害污染;相互協商,如果一國認為另一國的外太空活動可能對其造成有害干擾,受害國有權要求進行協商;保護外太空環境,各國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避免其活動對外太空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第九條與太空垃圾的主要關聯在於,太空垃圾是對外太空環境的主要威脅之一。第九條的環境保護條約要求直接適用於太空垃圾的管理,要求各國在其太空活動中盡量減少垃圾的生成。根據第九條,各國需要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確保其活動不會對外太空環境造成有害影響。這包括在設計和運營衛星及航天器時,考慮其壽命結束後的處理,以避免形成垃圾。如果一國的太空垃圾可能對其他國家的太空活動造成威脅,根據第九條,相關國家有責任協商並採取措施,以減少這些垃圾的影響。
這三條條款共同強調了國家在太空活動中的責任與義務,特別是在產生和管理太空垃圾方面。各國需要通過監管、技術措施和國際合作來減少太空垃圾的生成和影響。解決太空垃圾問題需要各國的共同努力和協作,這些條款提供了法律框架,促使各國在透明度、信息共享和技術創新方面進行合作。
然而,太空垃圾的法律仍有許多進步的空間。各國需要開發和應用新的技術來減少太空垃圾的生成,並清理已有的垃圾。進一步細化和強化國際法律框架,確保各國在太空垃圾管理中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並建立和強化國際協作機制,促進各國在太空垃圾監測、預防和清理方面的合作。
目前發生太空垃圾事故時,也會使用到外太空條約來解決問題,像是1987年的宇宙954號案就有使用到第七條責任承擔和第九條避免有害污染和保護外太空環境,以及2009衛星撞擊就有因第六條國家責任原則而有一些分歧,但其實目前太空垃圾發生事故時大多時間都還是國家和國家自己私聊,所以並不會全部用這些條約來解決問題。
「外太空條約」屬於聯合國公約,所以各國可以選擇是否要簽署,目前已有115個國家完成批准和加入,台灣也包含在其中,同時也有21個國家已簽署但尚未批准,而60個左右的國家還尚未簽署「外太空條約」,而這60個國家基本上都是開發中,所以尚未有過多的太空活動,所以這些國家沒有簽署並不會影響到「外太空條約」的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