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聽到當事人說,已經很想離婚,卻又擔心離婚後爭取不到孩子的監護權,你也有這樣的困擾嗎?監護權是夫妻離婚時必須約定清楚的重要事項,也往往因為離婚後雙方間沒有共識而衍生訴訟,但監護權是什麼?在監護權訴訟中,法院關心的重點又是什麼呢?
依據民法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這就是所謂的「親權」,或是白話一點叫做「監護權」。因此「親權」和「監護權」的意思是一樣的!
雖然常聽到監護權、親權,到底包含哪些部份的權利跟義務呢?其實是有以下多種權利義務組成的:
依據民法第1060條,未成年之子女,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父母離婚後,就由對孩子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安排孩子的住所囉!依照家庭狀況,孩子不一定會和爸爸或媽媽住在一起,有可能和阿公阿嬤一起住,也是沒問題的。
依據民法第1085條,行使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未成年子女。但如果逾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可能構成家暴,甚至可能會導致監護權被剝奪,請務必留意。
依據民法第1086條及其他諸多民法規定,監護人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小至日常生活的各項事務,例如到郵局或銀行開戶,大至手術同意權、孩子就讀哪間學校或休學等決定、訴訟代理權等,都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是出面辦理。
負擔監護之一方,必須承擔對孩子的主要照顧與教養責任,包含日常生活的照顧、提供合宜的生活條件與管教,讓孩子的心智、精神、身體都順利成長。
對孩子因為受贈與、繼承遺產、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監護人有權代為管理、使用收益、或為了孩子的利益去處分。
離婚後想要取得孩子的監護權,最簡單的方式當然是父母雙方協議。由離婚後的父母雙方「共同監護」,也是一種常見的方式,這指的是雖然父母離婚了,但雙方都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律上的監護權,關於孩子重大事項的決定,需要父母雙方取得共識並同意,例如孩子的戶籍遷移、在那裡讀書就學、銀行開戶…等。但通常共同監護時還是會協商出一方作為孩子日常的照顧者,負責孩子每日生活起居、日常管教等。
單獨監護的意思是,擁有單獨監護權的父或母,是未成年子女唯一的法定代理人。不僅是孩子日常生活起居的照顧,所有的重大決定都是由監護人全權決定。離婚的夫妻可以透過協議取得小孩的單獨監護權,但如果協議不成,就只能請求法院酌定哪一方能行使親權。此時,法院的判斷原則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前面提到監護權訴訟中,法院考量的是「子女的最佳利益」。當事人往往覺得這聽起來好抽象,確實「子女最佳利益」是需要個案判斷,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法務部整理學者見解以及過去法院所做的判決,配合第1055 條之1各款規定事由,整理出「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可作為我們的判斷基準。
(A) 子女之年齡:
幼兒從母原則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原則上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例如孩子如果還是需要哺育母乳的年紀,那麼除非有其他特別考量,原則上希望孩子能由母親照護。
(B) 子女的意願:
子女意願尊重原則如果子女已經是可以表達意願的年紀,特別是到了國高中有了一定的自主意識,如果孩子想跟爸爸走,卻讓他跟著媽媽生活,勢必會對孩子的身心狀況有影響,因此法院也會盡量參考子女本人的意願。但實際案例中,子女的意願常常受到父母親的影響,因此這也非決定性的因素,還是會依據實際狀況全面考量。
(C) 子女是否適應:
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為了將父母離婚、生活環境的變動對子女帶來的影響盡量降低,法院傾向盡量讓子女在熟悉的環境、由熟悉的人繼續照顧、生活。
(D) 子女的人數:
手足同親原則年幼子女有數人時,審判實務上都盡可能將兄弟姊妹置於同一親權人,使得手足之間得以共同生活,而有利其健全成長。
(A) 父母的各項條件:
包含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綜合參考哪一方的狀況更適合帶著孩子共同生活。
(B) 父母的監護意願、支援系統:
例如爸爸需要工作,那孩子平常在家是由誰照顧?也許是爺爺奶奶、姑姑叔叔等,孩子和這些家庭成員的相處情況如何、他們是否可以協助爸爸照顧孩子,這些也會成為法院決定監護權時考量的因素。
(A) 主要照顧者原則:
在婚姻關係中,除了日常家用的供應外,爸爸或媽媽哪一方是日常照顧子女之人,也是其中一項判斷標準。例如日常誰為孩子煮飯、哄睡?誰帶孩子去上才藝班、看功課?
(B) 善意父母原則:
即便父母離婚,但父母間能否和平相處,對孩子來說還是重要的。法官考量的標準可能會看夫妻對待彼此的態度、或是否會讓孩子和另一方能有充分的「會面交往」。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應盡量避免阻礙他方和子女會面交往、或是惡意詆毀他方的狀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