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22條(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1022條(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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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1016~1030之4)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22條(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91.06.26修正公布)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理由: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規定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為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生活之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故參考德國民法第1379條及瑞士民法第170條修訂之。

【原條文】(夫對妻原有財產之報告義務)(19.12.26制定公布)

關於妻之原有財產,夫因妻之請求,有隨時報告其狀況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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