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騙將錢匯到人頭帳戶,但人頭帳戶的所有者兩手一攤說他沒錢賠,該怎麼辦?或是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終於贏得勝訴判決,對方還是死不認帳,該怎麼讓人頭帳戶賠錢?
被詐欺怎麼辦?求償詐欺案賠償方式,可以選擇和被告和解,或者是選擇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人頭帳戶民事賠償,或是提起一般民事訴訟。
- 被害人提告後,案件會進入偵查階段,由檢警調查是否成立普通詐欺罪等罪嫌,這時被害人或被告都可以向檢察官提出有和解意願,檢察官會協助安排調解,函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案件起訴後,也可以向法官表示有和解意願。
- 如果被告認罪的話,案件可能會進入簡易判決程序,法官通常就不會再開庭,直接判決。
刑事案件會先進入偵查程序(包括警局製作警詢筆錄及地檢署偵訊),偵查終結後若有構成刑事犯罪,則會將案件起訴到地方法院刑事庭,被害人會收到「起訴書」。收到「起訴書」後到法院一審判決之前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刑事庭一審判決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會移送「民事庭」進行審理,民事庭調查審理後,則可以取得民事判決,將來可被害人再持這份民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大家都是希望盡可能取回被騙的款項,建議先與調解與有意願賠償的被告協商,真正取得詐騙贓款的共犯通常也難以查獲,就算取得民事判決,也很難透過執行獲得賠償。
- 以被告的角度來說,在偵查階段的調解庭達成和解,檢察官可能會做成「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3-1條);在審理程序中達成和解,被告可以爭取緩刑。
-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與提起一般民事案件,原告需要先繳納裁判費不同。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有不用繳納裁判費等優點,但因為提出的時點有所限制,而民法規定,需要在知道被告真實身分的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超過時效請求,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不用賠償。所以如果偵查程序耗時過久,建議在時效屆至前,先繳納裁判費提出一般的民事訴訟,避免權利遭受時效的不利益,無法向人頭戶求償。
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對方沒錢賠,只能自認倒楣?
請求負連帶責任:
(1)共犯、幫助犯:
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規定,要求其他詐欺集團的成員,對被害人所受損害共同負連帶責任。
(2)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及第273條第1項規定,要求未成年人(未滿18歲)的法定代理人,對被害人所受損害共同負連帶責任
(3)聲請強制執行:
花費了大量時間與金錢,終於取得勝訴判決,對方還是死不認帳不願意賠償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將被告名下的財產強制返還給原告。
- 提出確定之終局判決「判決書」,以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即執行名義註3。順帶一提的是,前面提到的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公證的和解書,也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 債權人可以拿執行名義(例如: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向國稅局繳納查詢費用500元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
-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並遞交給執行標的所在地的法院。
- 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後,未受清償,或債務人名下沒有足資清償債務的財產,法院會換發「債權憑證」,債權人過一段時間後,可以繼續以此份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注意的是,在詐欺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取得的債權憑證時效為5年,因此要記得在時效屆至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使時效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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