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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有限公司面臨資金需求時,增資是常見的解決方案。然而,在增資過程中,股東的認股權益及程序如何運作?若股東未能認足股份,是否可以引入外部投資人?本文將探討有限公司增資時的股東權利與義務,並結合實際案例分析相關法律規範。
B有限公司在經營多年後,決定進行業務擴張,故計畫增資來籌集更多資金。B公司的股東主要有三人:小美、阿強和大華。根據公司章程,三人原則上可依其原出資比例認股。然而,小美最近因個人財務困難,無法認足股份,那B公司的股份該怎麼處理呢?
【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經濟部110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002406620號函】
按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稱之「股東表決權」係指以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股東,並依本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表決權而言。準此,新股東依前開規定參加增資者,係指原股東有未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情形,而須新股東參加原股東未出資部分之事項,得經原股東之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經濟部112年3月29日研商公司法適用疑義會議結論】
經綜整與會多數意見如下:依公司法第106 條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增資者,不論股東是否同意增資,均有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倘不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者,須經股東全體同意。又倘股東不參與增資者,未認足部分,可由其他股東依原有比例增加其參與增資之比例。至如仍有股東未認足部分,得再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案例分析】
一、股東依比例認股的「權利」
(一) 根據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及經濟部函釋,當有限公司進行增資時,原則上現有股東享有依其原出資比例認股的權利。
(二) 此規定確保股東有機會維持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避免因增資而稀釋其股權。
(三) 比如說,B公司原出資比例為小美20%、阿強30%和大華50%,而B公司欲增資100萬元,原本小美、阿強和大華依照原出資比例各自可以認購小美20萬元、阿強30萬元和大華50萬元。
二、股東無認股「義務」 雖然股東有權依比例優先認股,但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但書也講明股東沒有按照原出資數比例出資的義務,並沒有強制股東必須認購。因此,股東可選擇放棄或只認購部分股份。
三、現有股東優先認購
(一) 而依照經濟部研商公司法適用疑義會議,如果有股東未認足的股份,其他現有股東依原有比例享有優先認購權。
(二) 如果小美只願意再出10萬元認購股份,那還有10萬元的股份未被認足,此時,阿強和大華可以依照3比5的比例去認購這10萬元,也就是阿強有權在37,500元的範圍內再去認購股份、大華有權在62,500元的範圍內在去認購股份。
(三) 而如果阿強沒有再認購的意願,大華就可以全額認足10萬元;或是阿強也沒有認足37,500元,大華也可以選擇在剩餘的部分認足股份。
四、外部人士的入股
(一) 當現有股東無法認足所有股份時,公司可依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但書規定,引入外部投資人認購剩餘股份,但必須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
(二) 如果B公司增資部分,小美、阿強和大華未認足股份的部分還有10萬元,那這10萬元股份可以在經過至少2個股東(有限公司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原則以一股東為一表決權數)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由其他原本非B公司股東的人認足股份。
【結語】
有限公司增資時,股東有權依比例認股,但無認購義務。若未能認足股份,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並可在全體股東同意下引入外部投資人。若您在增資或公司法相關問題上需要協助,歡迎聯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我們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助您順利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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