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流程與注意事項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因為有限公司是以「人合」為導向的團體,只要一名股東以上即可以成立,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換言之,A股東拿出一百萬元出成立公司,縱使公司日後經營不善,甚至倒閉、負債累累,A股東也僅就這一百萬元負責即可,賠光了也不需要額外拿錢出來彌補。但有限公司的出資額,轉讓上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這麼簡單,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生效,所以在操作上需要特別留意。

一、有限公司可以返還股東出資額嗎?

有限公司在登記時已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30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但實務上常常會發生這樣的案例:A 為了成立一家資本額五十萬元的新公司,但手頭沒有這麼多現金,所以跟朋友先調錢支援,並承諾在會計師驗資後隨即返回,殊不知這樣的做法,已違反了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所以必須避免這樣的做法。

raw-image



二、出資額不能返還,但可以轉讓

因有限公司具閉鎖性,有維持股東相互間密切且信賴關係之必要,故其股東出資之轉讓不能完全自由,且因有限公司法律上並無設計退股之制度,因此,股東在公司存續中欲收回投資,只能透過出資額轉讓一途。

三、出資額如何轉讓?

如同一開始所說,有限公司因爲股東人數通常不多,也只要一名股東以上即可以成立,股東間關係也較為密切,以「人合」為導向的團體,所以在出資額轉讓上會有諸多限制,可以區分或單純「股東」、「董事」身份,需要取得不同成數的其他股東同意,以此為轉讓條件而有不同:

  • 股東

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 董事

依公司法第111條第2項:「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 同意形式

有限公司轉讓時需要得到其他股東之同意,單純股東需要其他股東過半同意,若具董事身份則需要其他股東2/3以上同意。又因為法律上並未規定同意之形式,故口頭同意、書面同意、事前或事後同意,均無不可。因此,只要出資額轉讓當事人間意思表示合致,並完備公司法第111條規定之程序時,即發生出資額轉讓效力。

  • 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

除了上開提到其他股東同意成數為轉讓之生效要件,如果有股東不同意,參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因為若股東所欲轉讓之人,為其他股東所不同意,勢將拒絕同意配合修改章程,變更股東及出資額登記,影響該股東投資之收回,從而,乃賦予不同意股東有優先受償權(此謂之先買條款),若不同意股東不承受,則視為同意轉讓,以保障股東收回其投資。在同意條款與先買條款兩相配合之下,有限公司遂得保有閉鎖性之特質,而股東之收回投資亦獲保障(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75 號民事判決意旨)。

raw-image


四、股東間出資額轉讓,是否也要取得其他股東同意?

例如 A有限公司裡原有的B、C股東合意,由B股東將名下一百萬元出資額轉讓給C股東,是否需要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結論是不需要的。詳細的理由,可參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695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以同具人合團體性質,著重成員間相互信賴之合夥,其合夥人間之股份轉讓,毋需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此觀民法第683條規定自明。而有限公司股東間出資額之讓與,既未違背有限公司之閉鎖性,亦不影響原有股東間之信賴關係,又可適度補救有限公司無退股制度之缺陷,即無予以限制之理。是修正前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就受讓人為公司股東之情形,未設有除外規定,存有隱藏之法律漏洞,而應加以目的性限縮,將該條項所謂之「他人」,解為係指該有限公司原有股東以外之人。故有限公司之股東將其出資轉讓於公司之其他股東時,自不受限制,而得自由為之。」

五、委託律師撰擬出資額轉讓契約書

股東轉讓出資額,通常會簽訂「出資額轉讓契約書」等書面文件,記載約定之公司名稱、出資額數額、價金、價金交付方式與期限、稅費負擔、轉讓時間等重要事項,因涉及雙方重要權益,建議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完整擬定契約內容,以避免後續衍生爭議。


#所以別忘了,有公司法律問題,記得找陳建至律師。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感恩分享🙂
avatar-img
商業法律護航|陳建至律師
104會員
77內容數
亮遠法律事務所,十餘年執業律師,沉浸於公司商務、新創、智慧財產、財富傳承等領域,喜歡品飲威士忌、葡萄酒。長期投入商業法律服務,協助客戶找出企業經營遇到的難題、分析商業活動面臨的風險,強調預防重於治療的觀念。 Email:lawyerchih@gmail.com 諮詢電話:(02) 2558-8589
2025/04/21
本文探討品牌合作中常見的合約陷阱,以一個保健品公司與品牌顧問公司合作失敗的案例說明合約的重要性。文中強調合約需明確列出交付項目、時間、里程碑付款及成效檢討機制,並設定終止條款與違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最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合約內容完善,避免合作失敗導致損失。
Thumbnail
2025/04/21
本文探討品牌合作中常見的合約陷阱,以一個保健品公司與品牌顧問公司合作失敗的案例說明合約的重要性。文中強調合約需明確列出交付項目、時間、里程碑付款及成效檢討機制,並設定終止條款與違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最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合約內容完善,避免合作失敗導致損失。
Thumbnail
2025/04/19
創業夥伴間的友情容易因合夥事業產生裂痕,本文由商務律師的觀點出發,說明如何透過完善的股東協議或合夥契約,預先避免因股權比例、退出機制、分工與決策制度等問題導致的爭執,保障彼此權益,維繫友誼。
Thumbnail
2025/04/19
創業夥伴間的友情容易因合夥事業產生裂痕,本文由商務律師的觀點出發,說明如何透過完善的股東協議或合夥契約,預先避免因股權比例、退出機制、分工與決策制度等問題導致的爭執,保障彼此權益,維繫友誼。
Thumbnail
2025/04/10
代言合約的風險控管與條款設計,是企業維護品牌形象的關鍵。本文探討品牌形象維護、違約責任、合約終止、KPI設定、代言內容審查及律師在合約中的重要性,並以案例說明專業法律協助的重要性。
Thumbnail
2025/04/10
代言合約的風險控管與條款設計,是企業維護品牌形象的關鍵。本文探討品牌形象維護、違約責任、合約終止、KPI設定、代言內容審查及律師在合約中的重要性,並以案例說明專業法律協助的重要性。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有限公司因其閉鎖性質,法律對於股東出資額的轉讓設有一定限制,以維持股東間的和諧與信賴關係。然而,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的優先受讓權是否適用於股東間的相互轉讓,長期以來存在爭議。本文將透過案例分析,探討該條文的適用範圍。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有限公司因其閉鎖性質,法律對於股東出資額的轉讓設有一定限制,以維持股東間的和諧與信賴關係。然而,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的優先受讓權是否適用於股東間的相互轉讓,長期以來存在爭議。本文將透過案例分析,探討該條文的適用範圍。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有限公司的出資額轉讓問題,包括出資額的返還限制、轉讓程序及所需的股東同意條件。法律如何保障股東間的信任關係,以及在有限公司內部進行出資額轉讓時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與規範。透過專業律師的建議,企業可以有效避免在出資額轉讓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挑戰。本文最終重申出資額轉讓契約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有限公司的出資額轉讓問題,包括出資額的返還限制、轉讓程序及所需的股東同意條件。法律如何保障股東間的信任關係,以及在有限公司內部進行出資額轉讓時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與規範。透過專業律師的建議,企業可以有效避免在出資額轉讓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挑戰。本文最終重申出資額轉讓契約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Thumbnail
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拋棄所持有的出資額,這是合法的法律行為,因為公司法未明文禁止,根據民法規定是可行的。股東可通過寄發存證信函方式,向公司送達拋棄出資額的意思表示,公司需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Thumbnail
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拋棄所持有的出資額,這是合法的法律行為,因為公司法未明文禁止,根據民法規定是可行的。股東可通過寄發存證信函方式,向公司送達拋棄出資額的意思表示,公司需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Thumbnail
依經濟部函釋內容,股東拋棄股份為單獨行為,無需他人同意,但需通知公司以更改股東名簿。依民法第95條,拋棄意願在通知達公司登記地址時生效,不論公司是否收到。為便利操作,股東可透過存證信函通知公司,並辦理集保帳戶相關拋棄作業。
Thumbnail
依經濟部函釋內容,股東拋棄股份為單獨行為,無需他人同意,但需通知公司以更改股東名簿。依民法第95條,拋棄意願在通知達公司登記地址時生效,不論公司是否收到。為便利操作,股東可透過存證信函通知公司,並辦理集保帳戶相關拋棄作業。
Thumbnail
有關公司股份之拋棄,公司法尚無明文規範,似引用民法拋棄之法理(前司法行政部64年6月17日臺64函參字第05196號函參照)。股份之拋棄應由股東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又股東如將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之
Thumbnail
有關公司股份之拋棄,公司法尚無明文規範,似引用民法拋棄之法理(前司法行政部64年6月17日臺64函參字第05196號函參照)。股份之拋棄應由股東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又股東如將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之
Thumbnail
這周我們要來到最重要的股東會決議流程,內容比其他文章更複雜,如果看完有任何想進一步了解的地方,請立即詢問主管機關或是向專業人士諮詢!
Thumbnail
這周我們要來到最重要的股東會決議流程,內容比其他文章更複雜,如果看完有任何想進一步了解的地方,請立即詢問主管機關或是向專業人士諮詢!
Thumbnail
/圖片來源:freepik.com/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投資和夥事業,如何保障投入的出資額?」的問題,在投資和夥事業時,不論有沒有實際參與經營事業,皆需共同負擔虧損,而且如果負責人,為合法正常營業下的虧損,投資人事後以詐欺、背信罪等罪提告,亦有可能
Thumbnail
/圖片來源:freepik.com/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投資和夥事業,如何保障投入的出資額?」的問題,在投資和夥事業時,不論有沒有實際參與經營事業,皆需共同負擔虧損,而且如果負責人,為合法正常營業下的虧損,投資人事後以詐欺、背信罪等罪提告,亦有可能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