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傳票,是指地檢署或者法院,發出的書面文件,該文件的用意在於通知被通知人到場,至於通知人的身份可能是被告、證人、告訴人或關係人等等,一份合法的傳票除了有地檢署的官章外,還會有檢察官跟書記官的用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傳票應該會記載以下的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例如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三)應該要報到的日期、時間跟地點。
(四)如果是被告身份,還會多一段“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ㄧ)被告傳票
被告傳票是指地檢署或者法院,以被告身份傳喚,要求被告到場陳述意見,檢察官或者法官再依據被告所陳述的內容,決定案件的結果是不起訴、緩起訴、起訴、有罪、無罪、有罪是否有緩刑或要判多少刑度等等;如果是以被告身份傳喚的話,被告是可以隨時要求委託律師陪同在場協助辯護的(刑事訴訟法第27條)。
(二)證人傳票
證人傳票是指地檢署或者法院,以證人身份傳喚,要求證人到場陳述對「他人案件」的意見或內容,檢察官或者法官再依據證人所陳述的內容,決定他人案件的結果是不起訴、緩起訴、起訴、有罪、無罪、有罪是否有緩刑或要判多少刑度等等;需注意的是由於目前法律沒有規定證人可以請律師協助,所以在實務上證人是沒有辦法委任律師的;而證人是有到場的義務,若證人無正當理由沒有依照指定的時間到場陳述意見,是會被拘提跟罰鍰新台幣三萬元整的,並且是可以連續處罰,這點一定要注意。
(三)關係人傳票
關係人傳票是指,法院或者地檢署請案件相關人等,協助到場釐清案情,但由於不是證人身份,所以就算不到場也不會被處以罰鍰或者被拘提;但實務上會有些狀況是,檢察官或者法官先以關係人的身份傳喚,並且在關係人身份的詢問過程中,企圖尋找對我方不利的陳述,想要在證據搜集齊全之後,改以被告身份偵辦,為了避免這種狀況,若有收到關係人身份傳票,並且覺得不單純時,建議還要找專門處理您涉犯案件的律師協助,例如毒品律師、詐欺律師、刑事律師等等。
(一)偵查階段
由於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因此開偵查庭時,只有被告、關係人、證人等收到傳票之人跟委任律師可以參與,其他的家人或者朋友是會被禁止入內旁聽的,會請您的親友在偵查庭外稍作等候。
(二)法院階段
法院階段原則上是公開審理的,除了特殊的案件,例如性侵案件、國家安全案件、兒童少年案件、營業秘密案件等等會例外不公開審理,大多數的案件家人或者朋友是可以一起參與開庭旁聽的;但若被告當下是羈押禁見的狀況,除非法院現場同意,否則家人或者朋友是沒有辦法跟被羈押禁見的被告在開庭當下做溝通對談的。
若您收到傳票後,發現自己在傳票指定的時間,是有重要的事情需要處理,或者傳票太趕造成您無法準備,又或者是有委任律師的需求,這時候都可以“提早”致電傳票上的書記官電話,與書記官聯繫,請求改期,大多數的狀況之下,都是可以成功改期的,如果是有委任律師的情況,這部分也可以由律師來協助代勞。
開庭時沒有規定一定要攜帶傳票,現在都是採取電子報到,只要拿著您的身分證,就可以掃描報到系統完成報到程序,開庭時法官或者檢察官也只會檢查您的身分證或者健保卡,證明來的人是本人,並不會再次檢查傳票,所以傳票弄丟是沒有影響的;如果因為弄丟傳票忘記開庭時間,可以打電話去訴訟輔導科,訴訟輔導科會有專員協助您做處理。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是專精處理刑事案件的大型刑案事務所,若您收到刑事傳票之後,不知道該怎麼辦,歡迎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或者使用事務所官方諮詢平台做詢問,若有需要委任律師,也歡迎預約面談諮詢,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幫您排憂解難,處理官司難題,再啟人生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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