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的791號大法官解釋之後,舊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被廢除
,現在侵害配偶權或稱外遇行為,已經沒有刑事責任了,但是沒有刑事責任,不代表沒有民事賠償責任,今天,律師帶您認識「侵害配偶權」,教您用正當合法的方式保障婚姻權利,拿到應有的損害補償。
在法律上,「配偶權」屬於一種身分權,目的是保障婚姻及家庭的幸福與美滿,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27號民事判決對於配偶權有這樣的一個描述「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的身份契約,夫妻一方對於婚姻關係完整享有完整人格,因此在婚姻關係中,當事人之間互有貞操、誠信及維持圓滿的權益義務,這個就是民法195條第3項所稱之配偶權
」,也因此若夫妻的任何一方,侵害婚姻之忠誠與義務,就是侵害配偶權,可以向對方或外遇對象請求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法官評估夫妻某方有超過正常社交行為的往來就算是侵害配偶權,不一定要發生性行為,例如說牽手逛街、當眾接吻、看電影、聊色鹹濕訊息、電愛、共同出遊、頻繁的聊天甚至是有共同入住旅館或在住家出沒的紀錄都算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可以依據手上的證據,來對於外遇的另一半或者小三小王做民事求償。
對話紀錄包含【外遇雙方的對話紀錄】,也包含【提告方與配偶方】的對話紀錄,例如說配偶有跟我們坦承外遇的事實,這部分就可以提出當作侵害配偶權的證據;至於外遇雙方的對話紀錄,許多人在取得證據的時候,是偷偷擷取對話紀錄的螢幕截圖或者登入共用的電腦獲取資訊,這樣的證據許多人會有疑問,是否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實務上,法官認為只要證據取得的過程沒有涉及到強暴、脅迫(例如拿武器強迫他人交出手機)都是可以當作證據的,因為現在通姦除罪化之後,證據取得已經相對困難,所以法院在證據的選擇上也會相對放寬標準。
許多人會在Facebook、Instagram、thread或其他平台發親密合照、相互標記或者在共同朋友的訊息中不斷同時出現,這些都可以當作是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例如說有開房間的紀錄,購買情趣用品的證明等等。
許多夫妻間會裝設APP了解彼此的位置,或者是開放APPLE的「尋找」功能,此時這些定位如果出現在小三或者小王家或者汽車旅館,都可以當作呈堂證供的證據。
(五)行車記錄器
由於行車記錄器往往會有駕駛與乘客的錄音,此時如果在行車記錄器內有發現外遇的跡象,也可以當作證據來做使用。
(ㄧ)撰寫民事起訴狀
在民事起訴狀內要記載原告與被告的個人資料,以及事發經過與完整的證據,在許多時候擁有被告的個人資訊可能太過片段,也不用擔心,例如我們只知道對方任職的公司、銀行賬戶、手機號碼、車牌號碼或居住地點但是不知道姓名,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請法院協助調閱相關的資料(例如發函對方公司、查閱對方公司勞健保資料、向電信公司查詢客戶資料、向監理站查詢車主等等)去特定對方的姓名,所以就算不知道對方姓名也不用擔心。
(二)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等待受理
民事起訴狀撰寫完畢之後,就可以向法院做遞狀的動作,遞狀之後,法院會寄送我們起訴狀的影本給對方,對方收到之後可以撰寫答辯狀表示意見,然後接下來就等待法院的進一步通知。
(三)法院受理後,進行調解程序
通常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法院會先安排一個調解程序,調解沒有強制一定要接受,如果雙方調解成功就結案,相反的,如果調解有落差或者沒有意願,此時就會進入法院開庭審理的階段。
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門處理侵害配偶權案件,也在許多侵害配偶權的案件中,成功拿下高額的賠償責任,若您有遇到侵害配偶權的相關問題,想要提告小三或者小王,歡迎諮詢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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