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於11月30日通過電業法新法,將於2025年2月1日正式生效。
電業法所規定的再生能源包含以下:
新能源發電則指:
針對離岸風電的相關規定,重點摘要如下:
離岸風電定義:
近岸風場是指風場所有風機架設在6海浬內;離岸風場則是風場所有風機架設在6海浬外的海域。
離岸風場的建設優先順序為:
1. 供電給國家電網者
2. 自發自用者,或是用於轉換成供給國內需求的綠氫、綠氨者
3. 用於轉換成出口供給國外需求的綠氫、綠氨者
2.1 通則
(c)提供法律基礎,規範向國家電網供電離岸風場,需達成長期合約的最低發電量;政府亦可依據新電業法給予國有土地(海域、陸域)租金減免。
(d)由100%國營企業投資建設的離岸風場,將免除投資法規範的擔保要求,總理可依法決定是否給予超額信貸。
(f)若國內法規尚未通過或頒布,離岸風場的調查及施工工程應遵守國際標準和技術規範。
(g)政府應建立跨部會、跨省級人民委員會機關等的協調機制,以利離岸風電專案和工程的管理。
(h)取消先前電業法對於離岸風場股權禁止轉讓的規定,並將訂定條例/細則來規劃股權轉讓事項。
2.2 離岸風場調查
(a)進行調查時需遵守海洋環境、天然資源等相關法規規定
(b)總理將指派100%國有企業進行調查;指派非國有企業進行調查則將另行規定
(d)調查樣本、資料、結果等的管理須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2.3離岸風場投資許可
申請投資許可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載明風場地點、座標、預計使用海域年限。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許可前,需先諮詢相關單位,包含:國防部、公安部、外交部、環境部、交通部、省級人民委員會等。
2.4離岸風場投資者遴選
(a)投資者以三種模式對離岸風場進行投資
(b)總理具有對以下專案核發投資許可的權限:
國會具有針對私人投資專案核發投資許可的權限。
(c)私人投資專案採投標方式,由工商部訂定競標價格上限
(d)政府另行訂定投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