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間醫美診所傳出意外,一名49歲女子到醫美診所進行電波拉皮手術醫美療程,卻疑似因麻醉而產生不良反應,送醫搶救不治。因醫療而產生的爭議糾紛,醫療糾紛相關程序問題,可參考醫預法今年元旦上路,不論醫病都一定要知道 ,該文章詳細介紹了醫療院所或病方在遇到醫療糾紛時,該如何自保,並了解「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的相關規定,知道程序如何進行,找到自處之道與如何尋求外部資源協助。
俗稱的牛奶針,也就是丙泊酚(Propofol),被廣泛應用於醫療及醫美領域的靜脈麻醉劑,屬於一種短效靜脈麻醉劑,能迅速使患者進入麻醉狀態,通常在幾秒內即可發生作用,同時藥效也結束快,患者在停止注射後數分鐘內即可清醒,方便醫美手術後的快速恢復。加上劑量可以依照醫師針對個案來做到精確調整,控制麻醉深度,在醫美手術中能達到患者舒適、但不完全抑制呼吸功能的效果,提升操作安全性。與傳統麻醉藥相比,丙泊酚引起的術後副作用,如噁心和嘔吐情形較少,患者在術後能快速恢復正常活動,適合醫美行業中強調效率和舒適度的需求。
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丙泊酚並非毫無風險,因為其功用能降低呼吸中樞的活動,導致呼吸頻率下降,劑量沒有抓準確或注射速度過快,患者可能出現低氧血,甚至需要呼吸支持。另外,丙泊酚也會擴張血管,降低全身血管阻力,導致血壓下降,導致心跳減慢,對於本身心臟功能不佳的患者更具有風險。因此,極需要專業醫師在事前的完整評估、並在術中嚴密監控病患生理狀況。
衛福部為強化美容醫學手術之管理以保障病人安全,明定下列美容醫學手術之施術專科醫師資格,施術醫師若無明定之各該部定專科醫師資格,則應接受過相關訓練並領有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施行。
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俗稱特管法)第25條規定:「施行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專科醫師,且每三年應接受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
至於,實施醫美手術時,是否需要有麻醉科醫師、或是受過麻醉專業訓練之醫師在場,則可參考醫管法第29條規定:「
由醫管法第25條及第29條合併觀察八項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中,醫管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如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中度、輕度鎮靜」之情形,可以由手術醫師以外之其他受麻醉相關訓練之醫師執行,換言之,在手術場合還是需要有兩位醫師,一位手術執行醫師,一位麻醉負責醫師,但不需要是麻醉專科醫師,只要有受麻醉相關訓練即可,以監測手術過程之病患生理變化,並可協助一旦發生麻醉或其他突發情形時之緊急處置,以確保病患安全。
而其他情形,依然要回到醫管法第29條第1項,八項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中,應有專任或兼任之麻醉科專科醫師全程在場,且應於手術時親自執行麻醉業務,也就是不僅一位手術醫師在場,同時也要一位「麻醉專科醫師」在現場。
因此,如果本案手術是中臉部或全臉部拉皮,那至少需要有兩位醫師在場,如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中度、輕度鎮靜,則有受過麻醉訓練之醫師即可,除此之外,仍須有麻醉專科醫師在場,方屬合法。
醫美診所的經營受到多項法規的約束,例如醫療法、藥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還有各種行政法規(如上面提到的特管法),可謂較為複雜,尤其,醫療行為容易引發醫療糾紛或患者投訴,專業法律顧問可協助設計完整的同意書與告知方式、搭配錄音(影),並提供醫師與員工法律培訓,盡量降低醫療糾紛發生率,萬一不幸糾紛發生時,診所負責人會是需要第一線處理醫療糾紛(深入分析可參考診所負責人面臨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一文),法律顧問也可以第一時間提供法律建議與協助處理訴訟。
另外,醫師合夥開設診所時,契約問題是確保合作順利的關鍵,合夥人應明確約定資金投入比例、專業分工及權益分配方式,例如利潤分享比例與經營決策的投票機制,避免未來出現撤資或財產分割的爭議,甚至提前訂立合夥人退場條件,並規範資產的處置方式,透過完善的合夥契約,醫師間可減少未來經營中的爭議,保障診所的長期穩定運作。
經營診所就是在經營一家企業,大多數的醫師專注在自己的專業領域,造福病患,對於法規與契約等議題較不熟悉又無暇研究,此時更需要專業律師擔任診所法律顧問,協助醫師處理法律問題,避免陷入法律糾紛。
#別忘了,有診所或醫療法律問題,交給陳建至律師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