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會讓人想退夥呢?首先,合夥人之間的目標或價值觀不一致會引發衝突,影響決策和長期發展。其次,財務問題也是關鍵因素之一,當合夥事業出現資金短缺或負債過多時,合夥人可能選擇退夥來避免個人負債。或是因為合夥人退出、退休或死亡等人事變動也會打擊合夥關係的穩定性,迫使剩下的合夥人重新評估事業是否可行。最後,市場環境變化、法律風險增加,或是企業無法適應新競爭環境,都可能導致事業失去競爭力,促使合夥人選擇解散。
可惜,大多數的合夥人在一開始成立合夥時,滿懷著創業的美好泡泡,而忽略了凡事都有曲終人散的一天,不少無法和平退夥導致合夥人互告,這在生活中時常發生,因此,如何理性退出合夥事業,是每個合夥人都需要學習的重大課題。

讓我們複習一下前一篇 合夥事業由誰來決策執行?如何分配盈餘?的案例事實
A、B、C三位好友兼合夥人,計畫共同經營咖啡店,取名為「夢想咖啡廳」,由A 出資現金200萬元、B 出資現金100萬元同時兼任店長負責行政營運,C 則以「WCC世界盃咖啡沖煮大賽冠軍」的頭銜與專業技能作為勞務出資,出任技術總監,為咖啡風味做把關,一切看似穩妥的組合,又會遇到什麼困難呢?
什麼情況下可以退夥?關鍵在這幾個因素
- 合夥沒有約定期間
民法第686條第1項:「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第2項:「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因此,A、B、C三位合夥人,如果在合夥契約中沒有約定合夥期間,那麼這三位合夥人,只要提前兩個月前告知其他合夥人要退夥,就可以達到退出合夥關係的效果。但有個前提,就是不可以在咖啡店有倒閉風險、資金不足、經營出現危機等狀況下聲明退夥,這種危機情況下跳船的退夥,不僅道義上不被允許,法律上更是可能會被認定不合法。 - 合夥有約定期間
合夥契約中如果有載明合夥期間,那原則上就不可以隨時想退夥就退夥,僅限於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才可以聲明退夥(民法第686條第3項)。
假設 A、B、C三位合夥人,如果在合夥契約中記載合夥期間為五年,那麼在這五年期間,這三位合夥人原則上均不得隨意要求退夥,只有在「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實務上常見的理由例如:生重病、失智、遭逢意外而無法自理,或與此相當之事由,導致合夥人無法親自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者,才可以在約定有合夥期間情況下,要求退夥。
因為合夥之間非常強調信賴,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加上訂有期間,如果任意退夥勢必導致合夥事業窒礙難行,甚至瀕臨解散,所以需要嚴格限縮退夥情形,也因此,在簽署合夥契約時,需要特別評估自己在合夥期間是否可以有充足資金、充實時間來經營合夥事業 - 要求退夥,程序要怎麼做
實務上認為,退夥只須向其他合夥人表示退夥之意思表示,即生退夥之效力,不需要得合夥人或是合夥事業債權人的同意。但前提,必須要聲明退夥有上開法律上依據。

還有下列這些法定退夥事由
民法第687條規定著法定退夥事由有三項:
- 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 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 合夥人經開除者。
死亡、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這兩項較好理解,應注意的是「合夥人經開除」,民法第688條規定:「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實務上常見的「正當理由」例如:不依合夥契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以至資金遲遲未能到位、擅自提取或處分合夥財產、對合夥全體有不法侵害之行為等情形,並且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並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才能完成開除合夥人的程序要求。
成功退夥後,可以把投資的錢拿回來嗎?
依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也就是計算合夥現有多少財產(包括資產與負債),再依照當初出資金額比例返還給退夥合夥人。
實務上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合夥人要退夥時,針對目前有多少合夥財產沒有共識,通常是要求退夥方認為合夥財產較高,但仍留在合夥裡的合夥人認為合夥財產偏低,對於財產範圍或金額有落差,直接影響退夥可拿回的金額,也會因為這樣而衍生出不少訴訟官司。
退夥時,你需要商務律師協助
律師在合夥事業的退夥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協助確保過程合法、平穩,評估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包括資金分配、資產處理和未償債務的分擔。律師還會協助進行退夥通知法定程序準備,以符合法律要求並避免日後爭議。對於複雜的合夥事業,律師也會協助安排清算和資產評估,並洽談雙方進行調解,確保留下的合夥人與退出的合夥人均能滿意達成協議。透過專業的律師能有效降低退夥風險,並保障各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