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張先生與張太太因小孩的教育問題、婆媳關係等議題無法達成共識,日積月累的矛盾加上溝通不良,導致兩人時常爭吵,婚姻關係逐漸惡化。他們是否能透過和平的方式解決問題,或是必須尋求法律的介入來結束婚姻?
二、方式與要件
(一)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兩願離婚屬於較和平的離婚方式,相關規定依據民法第1050條,需注意以下三個要件:
- 書面協議
- 證人簽名
- 至少需兩名證人親見或親聞雙方真心願意離婚。
- 實務上易出錯:若證人未確認雙方皆有真意,例如僅了解其中一方的意願,即不符合要件,導致協議離婚無效。
- 向戶政機關登記
- 雙方需持離婚協議書及相關證件,親自至戶政機關登記,才能使離婚生效。
- 若其中一方拒絕登記,即使協議書載有「協同登記」之約定,也不得訴請法院強制另一方完成登記。
- 離婚登記須由夫妻雙方親自辦理,不得授權他人,但法院認為可透過「使者」傳達意思完成登記。
(二)裁判離婚
當夫妻間無法透過協議達成離婚,或一方不願離婚時,可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裁判離婚,需具備以下法定事由:
- 重婚
- 民法禁止重婚,原則上後婚姻無效,但例外情形下(如民法第988條但書)後婚有效,當事人可訴請離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不限於性器結合,依刑法第10條第5項定義性交行為,因通姦罪除罪化,證據蒐集更加困難。
- 不堪同居之虐待
- 包括身體或精神虐待,須達侵害人格尊嚴或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 對直系親屬之虐待
- 若夫妻之一方或其直系親屬虐待他方,導致不堪共同生活,可作為離婚依據。
- 惡意遺棄
- 指夫妻之一方故意不履行同居或生活費用負擔等義務,且遺棄行為持續存在。
- 意圖殺害另一方
- 不治之惡疾
- 指嚴重且為常情所厭惡的疾病(如梅毒),且在醫療預見期間內難以治療。
- 重大不治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六個月
- 難以維持婚姻者
- 有上開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由於但書規定,重大事由如由一方負責時,該有過失方即不得向他方請求離婚。舉例而言,如丈夫平日素行不良,而導致夫妻關係破滅,此時僅得由妻子訴請離婚。然而實際上夫妻關係產生破綻,常見為雙方均有責任,此時應由哪方得提出離婚請求?以前法院的看法(最高法院95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雙方均有責任時,應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較輕之一方得向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又如雙方責任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 但現在法院看法改變,認為雙方都有責任之情況下,不論比較兩邊的責任輕重,都可以向對方提出離婚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即對於『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之解消婚姻,未有法律規定限制有責程度較重者之婚姻自由,雙方自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離婚,而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
三、結論
婚姻的結束往往伴隨情感與法律的雙重挑戰,無論是和平的協議離婚,還是訴諸法院的裁判離婚,都應在充分了解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協議離婚雖然較為簡便,但須注意書面協議、證人簽名及登記等細節,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無效。而裁判離婚則需具備法定事由,並需經過漫長的舉證與訴訟程序,對於身心和時間都是一大負擔。
因此,選擇何種離婚方式,不僅取決於雙方的意願與現實情況,也需考量子女權益、財產分配及未來生活的安排。建議夫妻在決定離婚前,諮詢專業律師或調解機構的協助,以合法且妥善的方式處理婚姻關係,減少不必要的爭端,為彼此的未來創造更平和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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