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少年觀護所2020年5月發生集體霸凌事件,陳姓收容人夥同其他共犯,逼受害的少年生吃蟑螂、喝下尿液,甚至要求他以沙其瑪揉成棒狀,自行插入肛門、另指示他人以牙刷插入被害人肛門等方式凌辱。桃園地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依「2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而強制性交罪」,判陳姓收容人7年8月徒刑。
桃園地院判指出,2020年5月9日下午5時20分許,陳姓收容少年夥同另外2人,在桃園少觀所房內,將剩飯摻入洗碗精、洗面乳、牙膏、尿液,逼迫1名收容少年(以下代稱A)喝下凌虐。
同年月10日上午,陳男等3人持杓子灌食A吃下整鍋稀飯,陳男另外排放尿液在寶特瓶內,以言語脅迫A於10秒內喝下,A受迫只好服從喝下。
霸凌犯行還沒結束,10日下午陳男及另名嫌犯將沙其瑪交給A,威脅他自己拿著揉成棒狀後再自行插入肛門;陳男後來又持牙刷交給A,由另名嫌犯脅迫同舍房的林姓少年,將牙刷插入A的肛門並上下抽動,違反A意願對其實施強制性交。
10日晚間7時許,陳男再與共犯逼迫A生吃蟑螂,以此方式凌虐,至此為法院認證的完整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時,除了強制性交以外,陳男均承認犯罪,並有證人證詞、法務部外傷記錄表、A自行拍攝的檢傷照片等物證在卷。
針對強制性交犯行,陳男稱當時他都在寫給媽媽的卡片,沙其瑪的部分沒有參與,他承認有幫忙傳遞牙刷,但沒有強制性交及凌虐的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
陳男的律師則表示,此部分犯行非陳男所主導,被告在此部分犯行發生時絕大多數時間都坐在地上書寫卡片,只有在旁幫腔與協助傳遞牙刷,主觀上並無滿足個人性慾之意圖,也不知該行為在客觀上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不過,受害人A的證詞指出,當天陳男曾對他說,如果照做(自行以沙其瑪插入肛門),以後就不會再逼他吃加料的東西。A也說,「一開始我有反抗,他們就一直強調不照做之後會更痛苦」、「我被牙刷插入時,陳男在旁邊背對我,時不時轉過來看一下」。
而被脅迫持牙刷性侵A的林姓少年,也作證指出陳男及另名嫌犯有對被害人說,「如果在設房內要比較好過,就自己拿沙其瑪塑形再插入肛門」,林姓少年也指出,陳男為了不讓事情曝光,有叫他去擋著監視器,並告知他「擋不好的話你會倒霉」。
根據林姓少年證詞,在牙刷性侵的犯行當下,陳男也說「如果你不(順)從,等下換你自己弄」。法院認為,根據這些證詞,可認為陳男與共犯有一同指示A將沙其瑪及牙刷自行插入肛門,嗣後陳更指示林將牙刷插入A的肛門。
法院補充,根據勘驗結果,可以看見A將沙其瑪揉成條狀,陳男及共犯先後以手勢指示A,過程中多是共犯向A發號施令,陳則在旁先指示別人遞乳液給A,並要他多擠一點,當A將沙其瑪插入肛門時,陳亦對其表示「進去進去」。法院表示,由此可見陳男除了遞牙刷之外,也有與共犯一同指示A將沙其瑪及牙刷自行插入其肛門的行為。
法院表示,雖然陳男在本案中並未實際實行全部對A的脅迫、指揮行為,但既然有做了部分脅迫A為性交行為,且於交付牙刷後也沒有防止犯行繼續發生的舉動,顯然陳與共犯間對於加重強制性交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應對全部的犯行共同負責。
此外,法院表示,性交行為的成立,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滿足性慾之意思為必要,陳男前述行為已構成刑法上所謂性交行為,且主觀上對此有所認識,而有2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而犯強制性交之犯意,因此陳男與其辯護人的辯詞,並無可採。
量刑方面,法院認為,迫使他人裸露私密部位並展示性交過程供人觀覽,或迫使其生吃蟑螂、食用他人排泄物,對受害人生理上及心理上均應會產生強烈的羞辱感及創傷,況且本案發生於少觀所舍房內,被告等人集體霸凌受害人,更可能造成其精神上產生離群、畏懼同儕、自卑等難以回復傷害及陰影,顯然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及發育。
桃園地院指出,考量陳男坦承部分犯行,否認加重強制性交之犯後態度,以及本案犯罪目的、被害人受損害程度、陳男無前科、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以及審理中與被害人A達成和解,A亦撤告,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另外參酌檢察官、律師對科刑的意見,依2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而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8月,可上訴。
獨立記者/林捷庭 Zesk Lin
*本案尚未定讞,刑事案件應留意無罪推定原則。另請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不當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