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付子女扶養費,怎麼辦呢?
Y小姐和前夫離婚後,約定兩名未成年子女由Y小姐照顧,然而Y小姐屢次傳Line給對方,請對方給付小孩的生活費、學費,前夫都置之不理...
Y小姐委託陳律師向前夫提起了訴訟,要求對方給付包括「過去積欠的」和「未來應付的」扶養費用。經過來回的協商後,成功取得調解筆錄。
此後前夫需要按月給付扶養費,如果有遲誤的狀況,後面一年份的扶養費會一次到期,這樣如果未來需要強制執行,也會比較有執行實益。
此外,陳律師也特別要求對方當庭清償過去積欠的費用和部分未來的費用,因此Y小姐當庭就拿到六位數的現金,解決Y小姐和孩子們的燃眉之急。
關於子女扶養費,陳律師小提醒
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眉角
- 起訴的時候要注意管轄法院(子女住居所)
- 可以要求「過去積欠的」和「未來應付的」
- 「過去積欠的」如果沒有約定按月給付,時效是15年
- 金額可以先參考「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或「各縣市生活最低標準」,再衡量雙方收入狀況決定比例
- 在法院成立調解的優勢:若對方沒有按期履行,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不用再經過訴訟程序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相關法規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民法第1116之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115條第3項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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