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肇事逃逸罪事實概要當事人騎車擦撞到行人,經行人攔住後仍執意離去,被監視器錄影到相關畫面。
當事人原諮詢多位律師都認為事證明確而建議他認罪、和被害人和解,往緩起訴的方向爭取。
但是當事人和陳律師討論後,認為有諸多疑點,建議當事人採取否認犯罪的答辯策略,最終經過地檢署調查後,獲得不起訴處分!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公訴意旨主要係以被告明知其已駕駛本案汽車肇事,且於輾壓時有略為煞車,卻仍繼續直行並右轉離開現場,因認其主觀上有肇事逃逸之犯意。惟被告是否「明知肇事」與其主觀上有無「逃逸之意欲」應屬二事,後者既係存在於內心之事實,法院應參酌行為人客觀外在之行為表現暨其他相關情況證據資料綜合判斷,而非僅憑被告有肇事後離開現場之客觀舉動,即逕予認定。
又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之,行為人對於肇事逃逸之構成犯罪事實,縱非明知,惟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仍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此所預見者除指知悉已肇事外,尚應預見已致人死傷之發生,並本此預見,萌生縱已肇事並致人死傷,仍悍然離去棄之不顧之犯意,始足成立。亦即本條之罪,必須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死傷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若無認識,即欠缺主觀要件,難認構成該條之罪
陳律師看過一些案例,被告原以為辯稱是對方的過錯才發生車禍的就可以免責,於做筆錄時口無遮攔,反而留下超多不利於自己的證據...
因此建議做筆錄前,至少先向律師諮詢過、確認答辯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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