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事人還沒有確定將案件委託給律師時,通常會先跟律師進行會談,律師聽過案件的大概後,能夠給出一些大方向的建議。
分析法律上的要件:包括可能符合的請求權基礎、法律時效等
例如:發生車禍,受害者向對方要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等的請求權基礎,最常見的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時效是2年。
「閱卷」,顧名思義就是去看法院關於這個案件的卷宗,裡面會包括雙方提出的書狀、證據和法院調取的證據或其他資料、以及開庭的筆錄。
透過閱卷才能充分的了解案件目前雙方的「武器」有什麼,以及法官辦案的方向,而且有時候卷內會有法官的字跡,也有可能從中了解法官對於案件的想法哦!
因為法律會有新、修法,而且法院對於法律的解釋,隨著時代的演變可能也有變化。
因此律師辦案時,除了憑著過去的經驗,在準備案件時會注意有沒有新修法,另外也會查看近期法院的判決,看看法院對於法律的解釋是否有改變。
例如:過去法院認為「違建」因為沒有辦理保存登記,不能交易,但後來則認為違建仍是人民的財產權,所以發展出「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認為仍可以交易。
包括當事人手邊現有的證據,以及需要向法院聲請調查的證據
例如:是否有書面契約?約定的條款是否有利?有沒有什麼模糊不清的地方?
是否有驗傷的診斷證明書?有沒有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有沒有證人看到?
事實上的爭點例如:賣方交屋的時候房屋是否就已經漏水?主張有借貸關係的一方是否已經把現金交付給對方?
法律上的爭點例如:我家寵物被他人傷害,可否請求精神慰撫金?過去的判決可以看出有不同的見解。
一般人看律師劇可能以為律師主要的活動是在法庭上滔滔不絕
但現實中,法官通常希望律師用書狀方式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因為書狀寫得好,往往能更有系統和架構的呈現我們的論點
陳律師也看過一些當事人沒有委託律師,
但是開庭時因為緊張或者其他因素,
導致沒辦法完整陳述自己的主張,或者講錯話,最後獲得不利的判決結果
另外很多法官會要求開庭前提早提出書狀,否則可能會讓法官不太開心哦!
開庭最基本的,要聽清楚法官的問題,回答也要針對法官的問題回答
陳律師看過一些當事人談天說地的,但其實內容很多都跟爭點無官,沒有回應到法官的問題,往往也是讓法官不開心的另一個常見的狀況
另外開庭的過程中,會以筆錄的方式記錄下來,但筆錄一般不會打逐字稿,所以要記得確認自己想要表達的主張和內容,書記官是否都有記載到。
甚至是對方如果講出一些不利於對方的「自認」,或者證人證詞中比較關鍵但是書記官漏未記載的內容,律師一般也會要求要記明筆錄。
另外開庭通常分為準備程序和辯論程序。
準備程序顧名思義就是法官須要先了解雙方的主張,整理出這個案件雙方爭執和不爭執的事項、以及想要調查的證據。
辯論通常是包括調查證據、對於事實和法律上的爭點進行攻防
因此,開庭可能不會只開一次!
複雜的案件可能從起訴到判決,開超過5次、10次庭也都是有可能的。
如果有聲請傳喚證人,或者準備要傳喚證人,
有時候律師會撥空先和證人了解一下他究竟是看到、聽到了什麼,以便評估如果要請他作證,他的證詞是否能證明我們想要呈現的待證事實。
但是不能不正當影響證人的想法和意志,以免有偽證罪的問題哦!
以上大致是一個民事訴訟案件的準備和進行的梗概
順序上不見得會一模一樣
也有可能會有交叉或者重複的狀況
看到這邊,有沒有很驚訝,原來律師開庭前竟然要做這麼多事?
關於訴訟,你有什麼心得或疑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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