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起專利侵權訴訟,法院判決被告勝利(產品沒有侵權專利)。
本案原告士覺有限公司擁有台灣新型專利 M513550,是關於手機的立架。如下圖,將支撐板彎折後,可以拿來架手機。因為支撐板內有磁鐵,所以可以調整手機架的角度(市面上有蠻多類似產品)。

原告的台灣新型專利 TWM513550U
被告販賣亞瑟公司的的產品,是一種有支架的行動電源,可以磁吸在手機背面。雖然支架也可以調整角度的,但其實是不同類型的產品。(原告的專利是手機支架,被告的產品則是「有支撐功能」的行動電源)
從專利中可以了解,士覺公司的手機立架,主要是靠磁力來達成「可調整」的功能。而亞瑟公司的行動電源同樣可以調整角度,且也有運用「磁吸」的特色,因此原告可能認為這就是抄襲(如果用Google 搜尋手機可調支架+磁吸,應該會跑出許多類似的產品吧)。
不過本案被告律師成功指出,專利中有個限制:必須要有「止滑元件」才會侵權。什麼是止滑元件?可能是一片橡膠、墊片或是其他可以固定手機的材料。

而被告的產品上有止滑元件嗎?沒有。因為被告的支架背面是直接連結行動電源,中間不需要透過任何止滑元件。因此法官判定被告沒有侵權。
其實除了這個行動電源,被告還有另一種手機殼產品,也可以調整支撐的角度,但因為他其實是個手機殼,所以是用殼套的邊緣來固定手機,而不是「止滑元件」,所以也不侵權。

圖:取自判決書。
小小的「止滑元件」四個字,就會造成如此大的不同。發明人申請專利時一定要小心謹慎哪!
而對被告來說,要能從原告的專利中挑出這些小地方來攻擊,最終成功贏得訴訟,律師的努力當然也不可或缺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