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臘時代。西元前 500 年,在位於現今義大利南部的希臘城邦 Sybaris,廚師若是創造出了新的料理,其他的廚師在一年之內就不能烹煮相同的料理。另外,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在其「政治學」(Politics)一書中,敘述古希臘建築師「希波達莫斯」(Hippodamus of Miletus, 498-408 B.C.)提議要建立一個獎勵創作、發現新事物的制度。亞里斯多德則對此表達出憂慮,認為這樣的制度可能影響到大眾利益。他當時想必不會知道,這在數千年後的世界,人們仍在為此爭論不休。

到了中世紀的歐洲,專利制度的發展與歐洲君主所給予的特權密不可分。英文中 Patent 一字的由來,就是因為英國君王會將這些給予的特權公開給國民知道(patently有公開、清楚的意思)。
- 1236 年,英國國王亨利三世(Henry III)給予多顏色織布(cloths of many colors)15年獨佔期。
- 1331 年,為了茁壯14世紀的英國紡織業,愛德華三世(Edward III)將Letter patent授與John Kempe,以確保他和夥伴能夠移居英國傳授紡織品的技藝,而不受到本地人的騷擾。
此時的 Letter patent 並非皆是頒給有用的發明(invention),也會把類似的特權給予鐘錶匠、製鹽商、礦工等,更像是一種給技術移民簽證。除了英國之外,此時期的歐洲君主也常將獨占權(monopolies)給予特定的商業行會(guilds)。這些行會壟斷許多行業,而君主則收取金錢作為給予獨佔的代價。由於獨佔權常與技術是否創新無關,因此毫無鼓勵研發的作用,反而是將本屬於公眾的財產權再次私有化。
第一篇專利,以及第一部專利法
經過中古時代的沉寂,專利制度在文藝復興時代前期又迎來新的發展 。15 世紀的義大利,開始禁止行會成員抄襲新開發出的布料條紋,並將獨占權授予個人,例如:
- 1416 年,威尼斯共和國(Republic of Venice)將 50 年的獨佔權授予一台製造毛氈(Felt)的機器。
- 1421 年,佛羅倫斯共和國(Republic of Florence)將獨佔權頒給建築師 Filippo Brunelleschi 所設計的運輸船,這常被認為是全世界第一篇專利。Filippo Brunelleschi 也就是知名的聖母百花大教堂(Cattedrale di Santa Maria del Fiore)圓頂的設計師。在之後的年代,類似的獨佔權以更頻繁的速度頒發,也促使第一步專利法的誕生。

Taccola 在其著作 De Ingenis 中,繪製了 Brunelleschi 所發明的運輸船。 Source: mondaq.com
1449 年,在歐洲大陸對岸的英國,亨利六世也將 20 年的專屬販賣權頒給 John of Utynam 的彩繪玻璃製作方法,並為伊頓中學製作窗戶,許多人認為這是第一個英國專利。
1474 年,全世界第一部專利法在威尼斯誕生。威尼斯專利法最大的意義在於創造了統一的制度,而非由君主頒發各個單一、特殊的獨佔權,甚至還有懲罰專利侵權的機制。

威尼斯專利法(The Venetian Patent Statute)Photo credit: wikipedia.org
相較於過去由君主所授予的特權,威尼斯專利法已經具有現代專利法的雛形,例如已經規範了:
- 發明必須要是新的(不過進口的也可以)
- 發明必須可以實現
- 專利是屬地主義
- 一定期間的獨佔期
在西元 1474 至 1788 年間,威尼斯大約授予了 2000 篇專利(約一年 6 篇),其中一篇是頒給伽利略(Galileo Galilei, 1564-1642)所發明的揚水灌溉機(a devic for raising water and irrigating fields)。伽利略並未揭露發明的詳細內容,而只說明了他對發明的期待效果。威尼斯專利法規定他必須要在一年內將機器製造出來以免失去專利,但伽利略並未做到。
專利制度的傳播
威尼斯的專利制度隨著世界經濟、宗教的重心轉移,除了傳播到義大利其他區域外,也迅速往中歐、西歐傳播,例如德國、西班牙等國家。其中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義大利的玻璃製造工匠,在歐洲各地尋求法律對他們技藝的保護。
在 15~16 世紀的歐洲,給予的獨佔權並非像現今一樣,有明確將專利與著作權區隔開來,而是以類似的方法進行保護,所以拉丁字 inventio 在當時的歐洲也常被用來形容有創意的文學作品。在當時的世界,甚至連發明(invention)與發現(discovery)的概念都是混淆的,例如:
- 1492 年,當哥倫布到達新大陸時,他是用了拉丁文的 invenio (to find out)來敘述他的發現。
- 1501 年,英國的探險家對他所發現島嶼,可以獲得為期 10 年的交易特權。(專利制度最早傳回英國時,是以「發現」專利的形式出現,獎勵本國的探險家去探索世界)
而 Invention 這個字,一直到 17 世紀才逐漸被侷限於用來敘述工藝作品。
專利制度的演進
在 16 世紀,英國頒發給個人的專利,是君主授予特權的公開文件,成為特許營業團體(trade guild)所擁有特權的例外。英國君主使用這樣的制度,原本是為了引進歐洲較先進的工藝技術,但後來皇室浮濫核發專利為自己帶來收入,引起許多批評。一直到了 1623 年,英國頒布了壟斷法(Statute of Monopolies),只給予新的發明 14 年的獨佔權,才終結了皇室的特權。雖然壟斷法頒布之後獲准的專利不多,但有人認為這是造就 18~19 世紀年代第一次工業革命(Industrial Revolution)的原因之一。瓦特(James Watt)的改良式蒸汽機發明,是英國第 913 號專利。
在過去,君主是將專利作為將技術人才引入自己國家的誘因,但到了 18 世紀末。專利制度則強調分享技術知識,讓公眾可以學習,所以許多國家要求專利申請人必須清楚且完整的描述發明。1790 年,美國頒布了專利法。相較於當時的歐洲大陸來說,申請美國專利更為簡單且便宜。美國專利法強調,授予專利的目的在於促進科學的發展,這與現今專利制度的立法意旨是完全相同的。
專利制度的現代化及全球調和
專利制度的發展並非一帆風順。在 19 世紀中期,申請專利逐漸演變成一個複雜、僵化且昂貴的過程,並常被抨擊阻礙研究、損害公眾利益。因此在全世界都出現了反對專利制度的浪潮,也造成荷蘭專利法在 1869 年被廢止,而日本專利法則在 1873 年,也就是剛頒布的隔年就被廢止。面對這樣的問題,各國也進行了相應的制度改革,例如:
- 簡化專利申請程序,以降低專利申請過程的複雜性和高昂成本。
- 降低專利申請的費用,讓更多的發明家和小型企業能夠負擔申請專利的成本。
- 強化專利審查的水準,以提高新穎性及非顯而易見性的門檻,減少品質不佳的專利。
- 將專利申請和核准的資訊公開,增加透明度,避免重複發明並促進技術分享。
- 引入強制授權,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政府或其他企業可以使用專利技術以保護公眾利益。
- 進行許多的國際間合作和標準化,減少跨國專利申請的複雜度。
這些改革措施解決了許多問題,並讓專利制度能夠更加適應工業化和全球化,因此專利制度又繼續在世界各地蓬勃發展。除了英國、德國分別在 1874 及 1887 年修法外,日本在 1885 年重新制定專利法,而瑞士也在 1887 年制定專利法。至此,專利法成為一個在全世界都被採納的制度,各國持續發展自身的制度,並透過國際間的貿易框架,不斷進行專利制度的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