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業遇到有體況的客戶很正常,核保階段基本上也是要保戶自己提供病歷供保險公司審核
理賠的狀況就不一樣了,保險公司會提供相對應格式的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合法的取得保戶授權,不過理賠時調病歷的注意事項並不在本篇重點中,本篇內容還是著重在核保階段
保險公司不會在「核保」階段幫客戶調閱病歷
為什麼呢?道理很簡單
1.保險公司連這個人的身體狀況都不知道,怎麼可能先花錢?那如果調閱後才發現這客戶根本拒保體,成本就得要自己吸收了
2.相信很多人在「理賠」階段有遇到保險公司要調閱病歷的情況,經驗一定就是:怎麽等這麼久?動輒一個月,最久甚至要三個月的
調閱病歷需要簽授權書,後續也要經過醫院的公文行政程序,最後資料才會到保險公司供核保人員審核
那保障什麼時候才會生效呢?
如果被拒保了,又要換家公司再同樣流程跑一次…無限循環
這樣不僅浪費時間,也會延後自己保障生效的時間,如果中間不小心遇到保險事故了,不就產生爭議了嗎?
站在保戶立場,不讓保險公司調閱也是保護自己的方法
讓保險公司調閱其實是很可怕的事情,因為你不曉得他們調閱的範圍、區間是否合理,會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
保險公司是有可能在調閱病歷時,發現其他無關緊要或是已經康復多年的疾病而拒保,長期來看這樣的做法只會更不利於保戶
因為保險公司會篩選到完全健康的標準體才會願意承保
如果遇到醫療院所不給調病歷呢?
大醫院基本上不會有不給調的狀況發生
基本上都是在行政能量比較薄弱的診所會發生不給調的情況
或是某些醫生聽到保險就會牙起來的,就會各種刁難,不是不給調就是開天價
站在病人立場,本來就有權利申請自己的就醫病歷,而醫療院所在病人申請後本來就有義務提供
不單純只有保險核保/理賠
難道病人沒有徵詢第二意見的權利嗎?
實在不懂只是要申請個病歷為何還要被刁難
我一向都是很尊敬醫護人員的,但如果影響到個人權益,那就只好請有關單位協助處理了

醫療法67條
根據醫療法第67條,醫療機構應該要建立完整的病歷資料

醫療法71條
根據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照病人的要求提供病歷複製資料,必要時還得提供中文版本的,而且不能無故拒絕或拖延,相關的費用要由病人負擔

醫療法102條
根據醫療法102條,如果有違反第71條的規定(無故不給申請病歷),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從實務的經驗來看
小規模的診所比較會遇到相關問題,再來就是中醫診所,這些真的都是我比較常遇到保戶在病歷申請上不願意配合的
站在保戶立場,也不是每位保戶都願意跟醫院撕破臉向衛生局檢舉
畢竟保險只是一時的,未來可能有長久時間都會在這家醫療院所就醫
這也導致有體況的客戶在投保時的難度又更增加了
如果遇到醫療院所開天價該怎麼辦呢?
曾經就有保戶跟我說:診所說可以申請,但是病歷一份要2千
聽到真的是覺得很傻眼,把紙張印出來有必要這麼貴嗎?
對某些怕麻煩的診所來說,常常就會用這樣開天價的方式來勸退要申請的病人
想當然,這樣也是違法的
可以上網搜尋該居住地的醫療機構收取費用標準表

以高雄市為例
病歷的費用就是基本費200,之後每印一張紙收5塊錢,而且不得再額外收取掛號費
掛號費這個,也是我在實務上常常遇到醫院會多收的
畢竟就沒有任何的診療或治療,醫院當然不能收,甚至會建議出院之後都還要上健保快易通查一下看有沒有被偷刷卡...
結語
能不要走到申請病歷這關,當然是最好的
因為後續延伸的問題真的完全無法預料
順就真的很順,不順的話就完全沒輒
在不願意跟原本醫院撕破臉的情況下,只能委屈自己換一家方便配合申請病歷或檢查報告的醫院,但連帶的就是影響自己保障生效的時間,甚至在重新養病歷的其間也可能產生其他更新、更棘手的體況,也要擔心商品調整、停售的問題
所以,投保真的要趁早
沒有體況、有投保意願,就不要拖延症發作了,趕緊找一位能信任的保險從業人員送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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