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稅法系列1】—藉家寧案淺談公司稅捐制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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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瑞蒙一直在思考本專頁該如何前進,由於適合輔考的主題都發在讀享法學專欄,適合學術討論的大篇幅主題則會拿去投稿。近期認識瑞蒙的研究所同儕們也常常會有「你真的寫太多又太難,這樣沒有人要看」以及「你應該要寫一些有流量的主題,你發那些東西都太學理」的feedback出現。

  想來想去,瑞蒙又覺得這是我的專頁,我要寫多長我就寫多長幹嘛管流量(相當固執XD),但另一方面又覺得朋友們的話實在有理,在希望能在秉持初衷之餘,也能寫一些「平易近人」的稅法主題,因此這次瑞蒙透過Andy事件,來討論公司可能面臨的稅務制裁問題吧!

1. 群海公司營業額疑義

  Andy於影片所陳述之漏稅事實,是群海公司的營業額與YouTube頻道獲利總計已超過新台幣1億元,而相關收益並未進入公司帳戶,而是匯入對方父母的個人外幣帳戶,瑞蒙不擬處理Andy與群海公司間關於可能產生的業務侵占、請求帳簿資訊或民事賠償問題,也不就兩人的過往做出評論,而僅就公司可能面臨稅捐制裁問題做出解析。

  網紅若有買賣勞務或產品,每月達10萬元以上,屬於特種稅額計算之「小規模營業人」,須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1%;每月達20萬者,則屬於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則依照國稅局函示見解,除辦理稅籍登記外並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5%營業稅之義務。因此若以群海公司做為營業人為營業行為,卻漏報營業額,於營業稅部分,依照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7款,除應依法補稅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經稽徵機關調查有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核定補徵稅額外,另可能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2. 外幣帳戶與個人所得額疑義

  另外於Youtube頻道獲利部分,Youtube的Adsense目前採用美金計價且由Google美國發放(因此將產生30%扣繳稅負,關於台灣美國稅務協定議題,請參本專頁先前文章),而以NoxInfluencer網站試算眾量級頻道,CPM(千次印象費用)應達到新台幣30-55元間,每月則有40萬新台幣左右收益進帳。然而,從美國發放美金,並不代表即為「海外所得」,以個人外幣帳戶或是公司收取廣告收益亦非重點所在,關鍵在於所得稅法之規定與是否申報,以下討論之。

  首先是所得類別問題,雖然Youtube設在海外,然而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關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應以「勞務提供地」為標準,若網紅在國內製造影片,觀眾也在國內,則國稅局很可能將此廣告收益視為境內之所得。倘若以公司作為收益主體,則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就「國內及海外」課稅,因此不論廣告收益認定為何,均應課稅,相關稅務風險已如上述;倘若以個人帳戶作為收益主體,則依照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個人就「境內所得」應課徵綜所稅,即便認為廣告收益係海外所得,亦應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課徵所得稅,倘若沒有申報所得額,則應依廣告收益之性質,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3項連補帶罰

3. 稅蒙觀點-兼論核課期間與逃漏稅捐罪

  除前述之稅務風險外,此爭議尚有稅捐核課期間之問題,正常情形下稅捐之核課期間(白話:可以追稅的期間),若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則為五年,然而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則為七年,因此本案國稅局可以追溯之時間應為七年。且若有故意逃漏稅捐者,除了前面兩段之行政裁罰之外,若國稅局認定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則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移送檢察單位偵辦,最高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瑞蒙認為,網紅收入多元,依照財政部111年委託研究計畫報告「網紅獲利模式與研訂綜合所得課稅規範之探討」,主要可分為「平臺廣告分潤」、「廣告業配」、「通告活動」、「付費訂閱」、「平臺支薪+直播斗內(打賞)」、「店商導購+直播帶貨」及「販售周邊商品」等八種,每種所可能對應之所得類別與課稅規定皆不同。財政部既有受理本次檢舉,則未嘗不能趁這次機會將網紅之課稅規範統一見解,使課稅規範得因應新型態之獲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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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瑞蒙的沙龍,目前所有的資訊均不收費,希望能與大家推廣財稅知識 未來可能會以不同的主題,介紹日常生活中所需要學會的稅務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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