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普發現金?】—談稅收超徵之性質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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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超徵,自瑞蒙2023報考法研所以及發布粉專以來,一直是朝野攻防之爭議問題,亦為台大法研所111年、112年連續出題之爭點。時至今日已2025年,在野再度出現「稅收超徵即須還稅於民」的聲音,瑞蒙秉持粉專初衷,希望能從學術角度分析此次爭議,至於是否支持普發現金的價值判斷,就交給各位讀者,瑞蒙仍然不做政治論述與站隊,再次敘明。

1. 稅收超徵之性質

  若要定義何謂稅收超徵,首先必須要知道「超徵」到底超了誰。我國目前的預算過程,包含「預算編制」、「預算審議」、「預算執行」、「預算審核」四大階段。而在預算編制及審議的過程中,依照預算法第13條,會將政府的歲入、歲出、債務之舉措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編入其預算。而歲入依照預算法第37條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制(如罰款收入、規費收入等等),而其中「稅課收入」當然是歲入來源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行政院會在編製階段由歷來歲入情形及經濟發展指標預測該年度之歲入再送立法院進行預算審議。

  而由於國家租稅收入是最重要的財政支出來源,基本上係以「量出為入」為原則,因此,在預算階段決定要花多少的錢,才會決定收多少的稅,若於審議及執行預算後,發現當年度的稅收超出年度開始前於預算編列之稅課收入,就會發生所謂的「稅收超徵」。易言之,稅收超徵的意義,就是國家實際收到的歲收超過所編列之預算數額,從執行面向可稱為「超徵」,若自預算編制面切入,稱作「短估」亦可。

2. 稅收超徵是否應普發現金

  本問題應從兩個地方切入理解。首先是稅收之性質,稅收與罰鍰不同,不具有處罰性質,亦與規費不同,不具有對價性質。且國家收取稅收,原則上並不指定用途,此即「統收統支原則」,因此若稅收之實際收取數額大於預估收取數額,並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亦即不構成普發現金之理論基礎。

  再者,稅收超徵是否即代表國家有賸餘亦值商榷,姑且不論依照國債鐘資料,當前國家尚有6兆餘元國債,依照預算法第13條及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稅收超徵會成為累計之過去年度賸餘,並不能直接動用成為普發現金之基礎,須另外編列預算使得動支,且超徵之額度原則上應用於減少舉債、增加還本或累計賸餘,當前之預算法制並不允許直接普發現金。更不論我國總預算與特別預算分立之情形下(關於特別預算,請見瑞蒙早期文章),所謂「歲計賸餘」很可能只是「會計假象」,並非真的有賸餘得以動支。因此若真的想普發現金,尚須尋找其他緣由,因為確保財政收支穩健與是否普發現金,屬於二事,不能混淆。

3. 瑞蒙觀點

  稅收超徵,性質上是稅收之短估,代表也可能會有短徵或是多估之現象(2020年即短徵200億元),瑞蒙認為預算作為行政計畫之一種,當然沒有辦法精準判斷實際稅收情形,然而我國稅收不僅於近年超徵,而是自2021年至今「連年」、「大幅度」超徵,可側面反映我國數字估計之失靈。財政部聲明,稅收超出預算數主要是由證交稅、綜所稅、營業稅、營所稅四大稅目挹注,且因台股成交量大增,而以證交稅增加最多,整體而言去年證交稅成長「超乎預期」,年增46%、共907億元。如何將歲入的成長與經濟成長合理對應,考驗行政機關之效能與智慧。

  再者,財政為庶政之母,稅收超徵原則上並不能作為普發現金之基礎,須優先以國家債務、基礎建設、歲計賸餘為優先考量。事實上2023年普發現金6000元之根據,亦非稅收超徵額,而是以〔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特別預算」為之。在國家尚有債務之情形下,再舉債編列特別預算,不僅是從後代的口袋裡拿錢,花得仍是人民的稅收,更衝擊政府財政體系之穩健,本次是否再度普發現金,值得朝野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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