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要旨:
「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亦即表意人與相對人均明知其互為表現於外部之意思表示係屬虛構,而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即足當之。」
✅ 一句話白話結論先說:
當雙方當事人「演一場戲」來騙外人,他們的合意就不算是真的意思表示,也不會受到這個「假合約」拘束。
📜 法院原文要旨:
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亦即表意人與相對人均明知其互為表現於外部之意思表示係屬虛構,而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即足當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見解
🔍 白話翻譯 + 條列解說:
- 誰是「表意人」?誰是「相對人」?
👉 表意人:主動提出意思表示的一方(例如賣方)
👉 相對人:接受並回應該意思表示的一方(例如買方) - 「互相故意」是什麼意思?
👉 雙方事先講好:「我們來演戲吧,這合約只是做做樣子,不是真的喔。」 - 什麼叫做「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
👉 就算外面看起來好像有簽約、說了要買賣,但他們心裡都知道這是假的、不會當真。 - 這樣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 因為雙方根本沒有真心想成立法律行為,這個「表面上存在的契約」就不會生效。
📦 生活案例模擬:
小張和小王是朋友,小張快破產了,想要假裝把房子賣給小王,其實沒有真的要賣,
只是想讓別人(或銀行)以為房子已經不在自己名下,避開強制執行。
他們去辦了「買賣登記」,表面看起來像真買賣,但兩人其實私下說好:「這房子你不用付錢,我也不會交給你住,我只是借你名字登記而已。」
📌 這就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來法院會說:這個買賣是假的,不能對抗其他人(例如銀行)。
📘 延伸提醒:
- 若有第三人(例如不知情的買家)善意取得權利,則有適用善意取得的保護制度,這部分則另有民法條文設計。
- 若是單方面虛構,則不屬於「通謀」,而可能另依詐欺或無效處理。
🧩 結論整理:
只要雙方都有「假裝」的合意,明知不是認真的交易,法院就不會承認這個法律行為有效。 所以,不要以為雙方都同意就沒問題,只要是「假的」,法律就不認帳!
❓Q&A版本
Q1:什麼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是雙方合謀演戲,對外做出假的契約或買賣,實際上沒有真的要履行,這樣的行為法律不承認。
Q2:為什麼這種行為法律不承認?
👉 因為法律要求的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大家都來假裝交易,就會破壞法律秩序與第三人的信賴。
Q3:我如果被捲入這種交易怎麼辦?
👉 如果你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是假的),有可能受到保護;但如果你明知是假的也配合,就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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