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保全」人員是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所賦予之職務,而僱用負責該公寓大廈安全工作的「現場服務人員」,並受到《保全業法》約束,必須經過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在年齡、職前專業訓練、在職訓練方面均有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