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討論到電基本的性質、危害類型,這章節就讓我們繼續向下談應該如何進行相關的預防以避免傷害發生。
防止電氣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6條)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 備之裝設及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
-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但原掛簽人因故無法 執行職務者,雇主應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處理復電、安全控管及聯繫等相關事宜。
-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 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竹梯、鐵管或塑膠管等過長物體,接近或通過電氣設備。
- 開關之開閉動作應確實,有鎖扣設備者,應於操作後加鎖。
- 拔卸電氣插頭時,應確實自插頭處拉出。
- 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
-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 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者,應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 對於廣告、招牌或其他工作物拆掛作業,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無感電之虞, 始得施作。
- 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 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並為防止他人誤送電,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但採用 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符合第二百五十六條至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防止感電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2條)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 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之危險,應設 置合乎下列規定之護罩:
- 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
- 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9條)
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不得超過24V,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2條)
電壓不得超雇主對於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生靜電之部份施行接地, 使用除電劑、或 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3條)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 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因此我們為了防止感電/靜電 傷害,有以下方式
防止感電: ●隔離 ●絕緣 ●防護 ●接地 ●安全保護裝置 ●其他
防止靜電:●接地 ●增加溼度 ●限制速度 ●抗靜電材料 ●靜電消除器
下一章節我們就針對,上述感電/靜電防止方式來進一步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