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名潛在脫網者,其實無所謂社會救助能否成為最低生存保障或最後一道防線,因為政府資源有限,個人資源也很有限,當個人已無法維持基本生存水準且政府已窮盡相關措施時,基於處境倫理及人道考量,合法提早死亡也可以是一種尊嚴死。
只適用窮人的「虛擬收入、多元折算」
根據衛福部113年4月預告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揭示修法方向大抵不脫「防弊」,凡被認定有工作能力,且無薪資及財稅資料證明者,一律以經常性薪資或最低工資核(折)算「虛擬收入」。對照租金補貼、學費補助係在既有條件上「加碼」,租金補貼計算家庭年所得則以財稅機關所得資料為準。
由此可知,在擴大照顧經濟社會弱勢的作法上,衛福部的政策邏輯有別於內政部與教育部。既然衛福部社會救助政策選擇綁定「工作倫理」,而非「最低生存保障」,大可於法規中明定排除適用對象,不必巧立「虛擬收入」防止福利依賴,假照顧之名「多元折算」。
衛福部堅守避免錯放的底線,錯殺便是必然,不管是全家走絕路、餓死、孤獨死、自殺或加工自殺,全國22縣市都有機率發生,除了這些少數脫網者,大部分會落入社安網或法網。
生命沒有絕對的保護
我國刑法對生命法益採生命絕對保護原則,但也有例外,譬如善終權便是自主權與生命權兩者價值的權衡。又如自殺防治,根據衛福部自殺關懷訪視個案結案標準,個案失聯或拒訪3次可有條件結案,而非個案風險程度降低,可知生存權雖為第一優先,仍得視情況尊重個案自主。
自我決定死亡的權利
林道教授於〈刑法視角下的自殺決定與協助〉中指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承認一般人格權包含自我決定死亡的權利,且不侷限於疾病情形,個人對於生命的品質、意義乃至終結等主觀考量,國家與社會應予尊重。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也正面肯認第三人自殺參與的正當性。
能夠退休且「長健」,很好;符合「臨床條件」得安寧善終,很好;就算過得不好,能夠合法「協助自殺」代替私了,也沒有不好。活著就要發揮生命功能,有所承擔;當你喪失工作和愛的能力,活著成為負擔的時候,能有自我決定死亡的權利,家人也別過多干預,生死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