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法通過

更新 發佈閱讀 5 分鐘

強化賦稅人權的穩健步伐

引言:從賦稅公平到人權保障

2025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二十條進行修訂,確保基本生活費用每年檢討、租稅優惠立法前須舉行公聽會,並允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這項修法由賴士葆、羅廷瑋、林思銘等跨黨派立委提案,快速通過不需黨團協商。此修法強化賦稅人權保障,呼應憲法對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的保護,展現執政黨對稅務公平的承諾。本文將剖析草案的背景、內容與影響,探討其對台灣稅政改革的意義。

背景:納稅者權利保護的法制進化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2017年施行,旨在轉變傳統以稽徵為中心的稅務行政,強調以納稅者為本,保障基本生活權與正當程序。然而,施行七年來,部分規範未臻完善。例如,第四條規定的基本生活費用「每二年檢討」與施行細則「每年公告」不一致,難以因應經濟變動;第六條未明確要求租稅優惠立法前的公聽會,影響財政透明;納保官全由稅務人員擔任,獨立性不足,難以充分發揮保護功能。

民進黨長期推動稅務透明與人權保障,認同修法對提升納稅者權益的必要性。綠營立委雖非主要提案人,但在審查中積極支持,確保修法兼顧公平與效率,反映執政黨對民生與法治的雙重重視。

草案內容:精準修訂,務實保障

核心修訂

三讀通過的修正案涉及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二十條,重點如下:

  1. 基本生活費用(第四條):將「每二年定期檢討」修正為「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確保費用標準貼近經濟現況,保障納稅者生存權。
  2. 租稅優惠程序(第六條):增訂租稅優惠法案送立法院審議前,須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提升財政紀律與透明度。
  3. 納保官選任(第二十條):允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納保官,刪除「不得低於總人數二分之一」的限制,保留選任彈性;要求財政部每年提交納保業務績效報告至立法院備查,強化監督。

亮點與爭議

修法精準回應法制漏洞,第四條的年度檢討機制確保基本生活費用(如2024年的24.6萬元)與物價同步,減輕低收入戶稅負;第六條的公聽會要求強化租稅優惠的民主參與;第二十條開放外部專家擔任納保官,提升制度的獨立性與公信力。然而,財政部質疑外部納保官可能缺乏稅務實務經驗,影響效率,綠營則認為適度開放有助平衡稅務機關與納稅者的權力結構。最終採折衷方案,允許外部專家參與但不設比例限制,兼顧彈性與改革。

影響評估:民生保障與稅政透明並進

民生面向

第四條的年度檢討機制預估惠及約50萬低收入納稅戶,2025年基本生活費用可望隨物價上調約5%,減免稅額增加約1.2萬元,保障弱勢家庭生存權。第六條的公聽會要求則讓租稅優惠(如中小企業減稅)更公開透明,降低政策偏袒疑慮。民進黨強調,修法強化賦稅人權,呼應憲法對人性尊嚴的保障。

稅政面向

第二十條的納保官改革預估提升納稅者對稅務爭議的信任度。財政部資料顯示,2024年納保官處理案件約3,000件,滿意度達85%,引入外部專家可望進一步改善專業性與公正性。年度績效報告的備查機制則強化立法院監督,確保納保制度有效運作。然而,外部納保官的選任標準與培訓需明確規範,以免影響業務效率。

政治意義

修法由藍營立委主導,綠營積極支持,展現跨黨派對賦稅人權的共識。快速通過反映民進黨在稅政改革上的協調能力,為後續立法(如稅捐稽徵法修法)奠定基礎。然而,部分未通過的提案(如縮短核課期間至7年)顯示稅政改革的複雜性,綠營需持續與在野黨溝通,平衡納稅者權益與稽徵效率。

結論:賦稅人權的務實進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法的通過,是台灣稅政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它透過年度檢討、公聽會要求與納保官改革,強化納稅者生存權與正當程序保障,體現民進黨對公平稅制與人權價值的承諾。未來,財政部應加速制定納保官選任規範,並與立法院合作完善配套措施,確保修法成為賦稅人權的穩固基石,而非改革半途的階段性成果。

附註

  • 資料來源: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報告(議案編號203110111530000)、財政部納保業務資料。
  • 延伸閱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
  • https://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a4090501100000000000^00000100000A020000000000000DD2E003eb6

TK評論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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